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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石:面对公安的违法行为怎么办?

时间:2016-08-11 21:22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面对公安的违法行为怎么办?

青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得非常清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首先是应当及时安排,然后是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即无论发生什么事情,无论任何情形,都必须要保证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之内见到嫌疑人。

但是,今年七月份,河南任全牛律师被涉嫌“寻衅滋事”关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常伯阳律师和张俊杰律师会见过一次之后,再去会见时,便被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公安提审为由拒绝安排,连续十三日,先后不同的辩护律师常伯阳、张俊杰、陈以轩、吴魁明、马连顺每日持续前往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依法要求会见任全牛律师,但均被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公安提审这一借口拒绝安排,辩护律师多方申诉控告无济于事,直至任全牛律师被“取保候审”(之所以打引号是因为任全牛律师从看守所被押着回家取了点东西后又被带走了至今也没有回家)。

同样的情形,发生在了湖南省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八月初,谢阳律师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名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会见应当不再需要办案单位同意(此前一年多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张重实、刘金滨、蔺其磊多次要求会见谢阳律师,但一直被不许可),但是当辩护律师张重实、蔺其磊前往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时,先是没有及时安排,称48小时内安排会见,然后,就以办案单位提审为由拒绝安排了,即使过了48小时也仍然以办案单位提审为借口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至迟48小时,就是已经考虑到了办案单位确需提审的特殊情况,即即便办案单位真要提审,也必须让律师在48小时之内见到嫌疑人,此时提审也必须为律师会见让路。这本来是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会产生任何歧义,任何一个识字、懂汉语、不是文盲加法盲的人都不会得出另外的意思出来。

但是公安就明目张胆的违法,你怎么着吧?

我倒是想请问一问,在天津连续四天的“审判”后接受采访称审判公开公正的“全国律师协会负责人”,对这种情况,你们怎么办?

我还要问一问,这些天在起劲批“死磕律师”的公、检、法、律们,对这种近乎赤裸裸的流氓违法行径,你们怎么办?你们准备继续为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和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背书吗?

我还要问一问北京大学的教授陈瑞华、西北政法大学的校长贾宇,对公安部门这种知法违法犯法的行为,你们怎么看?

律师们,怎么办?怎么办?杀人的心有没有?

或许有人会出来说,这是“敏感”案件,所以特殊处理。那好,请你告诉我,哪个法律规定了“敏感”案件就可以不依法办理了?哪个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案件当中《刑事诉讼法》可以失效了?如果全国人大制定一部法律,说“敏感”案件或者某些案件可以不依法办理,我马上闭嘴。但是在此之前,我还要继续问,怎么办?我还要继续谴责这种流氓违法行径。

西谚云:“如果法律不能保护每一个人,那它谁也保护不了。”这“每一个人”就包括了哪怕被认为是“国家敌人”的人。

再说了,任全牛、谢阳是“国家敌人”吗?显然不是,他们只是真正的对当事人极端负责、对法律极度认真、对正义非常执着的中国真律师而已。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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