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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33名律师等人被限制出境及维权表现

时间:2016-02-05 22:02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出境(12):33名律师等人被限制出境及维权表现

冯正虎

 

自2015年7月9日大抓捕律师,截至2016年1月29日,共有33名律师、其子女及人权捍卫者被限制出境。其中,有24名律师被限制出境: 1李方平、2张庆方、3斯伟江、4蔡瑛、5陈武权、6梁小军、7燕文薪、8葛永喜、9李国蓓、10陈建刚、11刘正清、12庞琨、13王全平、14葛文秀、15黄思敏、16游飞翥、17张科科、18蔺其磊、19黎雄兵、20唐天昊、21王兴、22任全牛、23冉彤、24袁裕来。另有9名其他人士:1王宇律师的儿子包蒙蒙、2向莉、3于合金律师的儿子、4苏楠、5李和平律师的儿子、6李和平律师的女儿、7刘亚杰的女儿、8冯正虎、9刘晓原律师的儿子。

上述人士除了6位孩子,其他都是律师或人权捍卫者,都应该知晓法律,擅长于依法维权。现在,中国警察给律师(或人权捍卫者)出一份考卷:一个地方公安局的口头通知就可以限制你的出境权利,你怎么办?是做律师一样依法诉讼追责维权,还是做文人骚客泄愤几句不了了之,或是认栽服罚乞盼开恩呢?

借北京市公安局的口头通知,一棍子扫懵了那么多维权律师,这些律师及其孩子的出境真的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吗?每一个人的情况是不同的,只有自己清楚。而且,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处罚)是针对个人的,唯有受侵犯的个人自己奋起据理力争依法维权,才有可能解除对其不公正的待遇或处罚。你自己不尊重自己的权利,侵权者更不会尊重你的权利,还会不断地随意侵犯你。

出入境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因此,我们每一个公民,尤其是精通法律的律师,都应该重视这项基本人权,并积极捍卫。

公众同情这些被限制出境的律师(或人权捍卫者)的遭遇,也关注他们的维权表现,失去的权利还得靠受害者自己争取。湖南律师蔡瑛、上海人权捍卫者冯正虎、北京NGO工作人员苏楠等人已运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出境权利,诉讼的意义不在于输赢,而是伸张正义、主张权利,督促政府遵守法律、保障人权。

 

2016年2月4日

 

 

附录:33名律师等人被限制出境的简况及诉讼时效

 

一、律师24人

 

1、李方平(北京律师,2015年7月下旬在广东深圳福田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1月下旬。)

2、张庆方(北京律师,2015年8月3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2日。)

3、斯伟江(上海律师,2015年8月11日在上海浦东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10日。)

4、陈武权(广东律师,2015年8月16日在广东深圳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15日。)

5、蔡瑛(湖南律师,2015年8月17日欲从长沙飞往台湾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16日。)

6、燕文薪(北京律师,2015年8月21日在广东深圳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20日。)

7、梁小军(北京律师,2015年8月20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19日。)

8、葛永喜(广东律师,2015年9月5日下午在广东深圳福田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4日。)

9、李国蓓(北京律师,2015年9月6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5日。)

10、陈建刚(北京律师,2015年9月6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5日。)

11、刘正清(广东律师,2015年9月6日中午在广东深圳福田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5日。)

12、黄思敏(湖北律师,2015年9月6日从武汉去香港在机场被边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5日。)

13、庞琨(广东律师,2015年9月8日在广东深圳福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7日。)

14、王全平(广东律师,2015年9月8日在广东珠海拱北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3月7日。)

15、葛文秀(广东律师,2015年10月12日上午从广州东站坐广九直通车去香港旅游,边检时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4月11日。)

16、游飞翥(北京律师,2015年10月31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4月30日。)

17、张科科(湖北律师,2015年11月9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5月8日。)

18、蔺其磊(北京律师,2015年11月10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5月9日。)

19、黎雄兵(北京律师,2015年11月30日在广东深圳湾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5月29日。)

20、唐天昊(重庆律师,2015年11月30日在广东深圳皇岗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5月29日。)

21、王兴(北京律师,2015年12月6日在广东深圳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具体原因不清楚。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6月5日。)

22、任全牛(河南律师,2016年1月6日,在河南省出入境办证大厅被告知限制出境,不能签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7月5日。)

23、冉彤(四川成都律师,2016年1月8日在广东深圳罗湖口岸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7月7日。)

24、 袁裕来(浙江律师,2016年1月14日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宁波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签注遭拒,对方告知:上海市公安局有通知,不准出境。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7月13日。)

 

二、其他9人

 

1、包卓轩(又名包蒙蒙,王宇律师、包龙军的儿子,2015年7月9日在北京首都机场被限制出境。)

2、向莉(北京人权捍卫者,2015年7月16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1月15日。)

3、于合金律师的儿子(上海,于合金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孩子在上海交通大学读书,2015年8月1日和同学随老师前往英国牛津大学做交换生,在上海虹桥国际机场机场被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4、苏楠(北京NGO工作人员,2015年8月10日在北京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2月9日。)

5、李和平律师的儿子(北京,15岁,2015年8月17日在郑州办理护照,显示由北京公安局发出的限制出境标注。)

6、李和平律师的女儿(北京,5岁,2015年8月17日在郑州办理护照,显示由北京公安局发出的限制出境标注。)

7、刘亚杰的女儿(广东,2015年8月份,人权捍卫者刘亚杰的女儿港澳通行证被当局强行剪毁。)

8、冯正虎(上海人权捍卫者,2015年10月5日在上海浦东机场被限制出境,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行政起诉期限至2016年4月4日。)

9、刘晓原律师的儿子(江西南昌,刘晓原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子原定出国深造,于2015年10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拒绝办理护照,警察说是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封锁以致不能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图、2015年10月5日冯正虎在上海浦东机场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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