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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反击警察的报复陷害

时间:2012-12-10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控告状(报复陷害)

控告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室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诉讼代理人:杨绍刚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上海市天钥桥路申峰大厦2209室

电话:021-54247559   18918707793

被控告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局长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邮政编码:200090

电话:65431000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予以立案、侦查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司法行为属于上述违法情况。

冯正虎在非法拘禁期间,遭受报复陷害后,公开5月26日撰写约一万字数的《申诉状》手稿,揭露真相,反击所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假案。而且,冯正虎的委托代理人杨绍刚律师于2012年7月3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但区检察院至今没有书面的回复。因此,控告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举报控告。

本控告状已于12月2日用邮政特快(EMS:EW38568934CS )寄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请求

1. 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对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

2. 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10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刑侦支队警察向冯正虎发出《传唤通知书》(沪公杨刑字【2012】01003号),并当场搜查冯正虎的家,扣押一些与本案无关的财产(如,空白复印纸若干、空白邮政特快专递信封数十只、崇明县法院及北京顺义区法院的判决书等司法文书若干、3本《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未出具扣押物品清单。

当日下午16:00,冯正虎在杨浦区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接受第一次讯问,承办警察卞先生、管先生告知冯正虎:法院控告冯正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已被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警方告知立案的事实在当日的第二份笔录上已有记载。

嗣后又八次传讯冯正虎(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6月2日、6月3日、6月9日、6月10日、6月20日),每次传讯都要十小时以上,警察问讯的内容仅半小时不到,他们走后,就由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看守,让冯正虎在传讯室里罚坐,等待警察来释放。其中,五天连续早出晚归,以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遭受身体与精神的折磨,第六天6月4日冯正虎终于病倒,被警车送到医院看病,中断了连续传讯。

所谓冯正虎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是11年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对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枉法裁判,该冤案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中。

尽管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在冤案未平反之前,一直忍辱履行判决的执行,服满三年徒刑,分期缴纳罚金。自从2008年3月,法院第一次发出《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行字 第44号)至今,冯正虎根据法院的约定,每月缴纳罚金,从未间断。

冯正虎从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反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在该冤案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法院没有作出没收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押的物品)的处罚。依据中国法律,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扣押财物应当如数返还原主。这些财物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但是,扣押财物的单位上海市公安局至今超期扣押冯正虎的合法财物。冯正虎已于2011年9月29日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刑事判决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执行该冤案的判决书,向上海市公安局追讨冯正虎的合法财物。

一、冯正虎的冤案及其非正义的罚金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冯正虎于2000年11月陷入一场冤案中,因编辑制作一本有益社会的电子书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7-900609-33-4)、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4-931548-88-9),而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依据《著作权法》及工商经营规定,向需要经济信息咨询的客户销售了226本上述自己的作品,其收入7万8千元人民币均依法纳税。这么简单的案情,却被诬陷为“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枉法判决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罚金30万人民币、其法人代表冯正虎罚金10万人民币、3年有期徒刑。

这是上海最荒唐的冤假错案。2004年12月中国检察日报主办的期刊《方圆》发表长篇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并在中国网等许多国内网站上转载(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726184.htm ),揭露了这件冤案。该冤案的详细案情,参见附件《冯正虎的刑事再审申请书》、《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冯正虎不服枉法判决,依据法律、原庭审法官故意忽视冯正虎方(原审被告方)提出的证据以及冯正虎在2004年11月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诉讼中获得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冤案的判决,证明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无罪。而且,上海的一些政协代表、人大代表也在两会期间向法院及相关部门对该冤案提出质疑并要求重审。但是,上海的司法机关一再推诿受理该冤案的再审。

该冤案的始作俑者是上海市公安局。当年签发《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市公安局局长是兼任市政法领导职务的吴志明(前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夫人的外甥),十年来一直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所以,这起冤案制造时一路绿灯,而申诉平反时一路红灯,甚至冤案受害人冯正虎还遭受上海法院的诉讼封杀、公安部门的报复打压。当然许多法官、警察是明事理的,并同情冯正虎的遭遇,但迫于上级领导的压力而不得不执行违法命令。

该冤案荒唐离谱,但简单明了。由于重重阻力,申诉十一年尚未结果,但冯正虎坚持不懈,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为捍卫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益而继续努力。

二、遭受冤案,破产贫困,无能力缴纳罚金

冯正虎遭受突如其来的冤狱,对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投入《上海日资企业要览》电子书项目的四十几万元资金付之东流,公司濒临破产;冯正虎的家境也陷入极度贫困,根本无能力缴纳罚金。

当时,将冯正虎置之死地的法官还有一点同情心,没有赶尽杀绝,给冯正虎的妻儿留一条生路,依法允许家人偿还所负的正当债务,留下维持基本生活的财产。法院在判决书上有罚金之罚,但没有向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判决指定的期限满后,也没有采取强制缴纳的措施。因为,法院认定: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无能力缴纳罚金,而不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1.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无能力缴纳罚金30万元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是一家从事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执照上的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但实收资本10万人民币,其余40万资金是虚报的。

当时,根据上海市五角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代办公司注册的需要,冯正虎只要出具一份虚构的妻子同意将自己的房产(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作为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实物资产的假证明,就可以代办验资报告,提供工商、税务登记的一条龙服务。实际上,不需要真正用实物出资,仅是名义而已。妻子的住宅房是银行按揭贷款的,贷款未缴清之前,该房产是不可以转让,更不允许用于经营性投资。

上世纪90年代,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一个最低资本金限度的规定。所以,通过私营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代办公司登记的一条龙服务,普遍存在一个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设立时也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按现在的说法:是触犯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主体对象是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而不是虚构妻子证明书的冯正虎。不过,依据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14年之前的虚报注册资本案现在不再追诉。

根据1999年度工商年检审计报告(沪诚会(2000)995号)及其他财务报表证明:公司成立后,10万现金资产已转变成电脑、多媒体制作设备、空调等实物资产;公司向冯正虎私人借款31万人民币作为流动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当时,已支付《上海日资企业要览》电子书项目开发制作费约四十几万元人民币。所以,公司遭受突如其来的打击,经营中断,投资化为乌有,负债累累;电脑等实物资产变成一堆废铜烂铁,还要继续借款支付员工工资、律师费及其他维持公司的费用。实际上,当时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已经破产,根本无能力缴纳30万元罚金。

冯正虎三年有期徒刑满出狱后,2004年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主动纠正虚报注册资本的错误,减少40万的虚报注册资本,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审验,作出《验资报告》(永得信验〔2005〕6号),重新公司登记,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现在,冯正虎已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长期停业,资不抵债,只盼望扣押的财物返还,起死回生。

2. 冯正虎无能力缴纳罚金10万元

冯正虎是原上海财经大学讲师、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因1989年六四事件而受处分,于1991年辞职去日本发展,1998年回国创办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妻子在上海财经大学工作。全家三人居住于上海财经大学分配的房屋(固定路)。1996年妻子用冯正虎妹妹的借款及建设银行的按揭贷款购入一套二室一厅的住宅(政通路),产权人是妻子,原计划以每月收入的一部分分期偿还银行贷款。

但是,2000年11月13日冯正虎遭受冤狱之災,所有的美好计划破灭了,家庭也濒临崩溃,借给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数十万钱无法收回,银行上门逼债并向法院起诉妻子,冯正虎在狱中接济及支付律师费用,儿子上中学的费用及生活费,但当时家里穷得一贫如洗,妻子走投无路。妻子告诉冯正虎,她当时实在穷得顾不上大学教师的颜面,找到几张未使用的电话卡,乘黄昏人少之时,找收购电话卡的小贩换几元钱。冯正虎闻之心酸内疚,刻骨铭心。

冯正虎的妻子被建设银行杨浦支行告上法庭,败诉后,卖房还贷款。当时,很少有人一下子拿出数十万元现金来购房,只好请求经济上比较宽裕的舅子出资购房。妻子的弟弟支付27万元人民币,当即还请银行贷款,剩余购房款支付给妻子,还清当时购房的冯正虎妹妹的借款、冯正虎兄长垫付妻子房屋的按揭贷款、律师费用及支付冯正虎拘留期间的相关费用、儿子读书的相关费用。剩下几百元的卖房款是无法应付接着的生活困境。

冯正虎在监狱里的经济接济及相关费用,出狱后没有工资收入,连城市居民最基本的医疗保险也没有,看病完全自费;儿子高中三年、大学四年、研究生二年的学费及生活费;所有的家庭生活开支靠妻子一个人每月二千多元工资;幸亏有冯正虎与妻子的兄弟姐妹给予援助与借款,冯正虎一家才能生活下去。妻子的弟弟收购了政通路的房产,但允许姐姐一家继续居住;这样,国定路的房屋可以出租,过去每月租金几百元,现在提价一千多元,用于贴补家里的生活开支。冯正虎的兄妹常常予以借款,尤其是用于儿子的读书费用。冯正虎的妻子一旦大学发奖金或增发工资收入,即刻归还冯正虎兄妹的借款。

冯正虎家庭的经济收入开支都昰明摆着的。冯正虎坐牢时没有工资;出狱后,从事维权工作也是义务的;吃饭穿衣看病费用全靠妻子。这样的贫困,有能力缴纳罚金吗?执行的法官很清楚。所以,法官至2008年3月前没有发出执行通知,也没有采取强制缴纳的措施,根本谈不上冯正虎会抗拒法院的判决、裁定。

三、尊重法律,履行判决

冯正虎明知2001年枉法判决的非法经营案是冤案,自己的家境贫困,但该冤案未平反之前,法院只要发出执行通知,冯正虎就会尽力履行,以身作则,表达对法律的尊重。而且,还要求法院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原则,严格按判决书执行,既要收缴罚金,也要归还判决书上未作出财产没收处罚的超期扣押财物。

1. 服从判决,忍辱缴纳罚金

信任法律,就要坚信司法最终会公正的,所以必须坚持不懈地依法申诉,维护法律的尊严;尊重法律,就要遵守合法的司法机关的判决及其纠错的法律规则,所以即使枉法判决也应服从,忍辱受罚,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是冯正虎一贯遵循的主张。

2008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送达了执行八年前这起冤案的罚金执行通知书,要求冯正虎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冯正虎认为:法院的做法不合情理,但符合法律要求。冯正虎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尽管家境贫困,但主动缴纳,表示对法律的尊重。但是,送达执行通知的第三天,冯正虎去法院缴纳,执行法官避而不见。从此,有二个月的时间冯正虎多次去法院或电话去法院,都无人接待,也不给法院的缴款账号;冯正虎还为被执行难的事由向法院院长及人大部门投诉。其实,让法院执行已过八年未执行的冤案罚金,是有关部门及领导为了达到禁止冯正虎出国的报复目的;发出执行通知,又不让冯正虎缴款,可以借未缴纳罚金的理由禁止冯正虎出国。(注:有关部门及领导人后来需要冯正虎出国时,又擅自将法院的出国禁令废除了。)

2008年6月26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准许,每月缴纳一百元人民币。从2008年6月开始,十万冤案罚金要缴至2091年9月,或者缴至冤案平反之日结束。冯正虎家境贫困,每月缴纳的钱很少,但态度极其认真,从未间断,缴至2012年5月已缴纳4900元人民币。冯正虎在2009年 2月被绑架后非法拘禁41天的时期里,还想法设法托看守人员去法院缴款;在被非法拒绝回国困在日本时期,还托家人亲自去法院缴纳,法官不收,又邮汇给法院。目前,被非法监禁在家三个月,又托家人邮汇给法院。

冯正虎按照法院的缴款约定,每月如数缴纳罚金,法院没有异议。而且,每月缴纳罚金都有法院的收据凭证。法院怎么会控告冯正虎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呢?真是不可思议。

2. 上海市公安局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

上述冤案于 2001年6月7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2001年8月21日由上海市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终审)。法院判决的处罚:有期徒刑与罚金。法院没有作出没收冯正虎和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押的物品)的处罚。依据中国法律,法院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到财物应当一律返还原主。2001年9月17日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仅返还一部分扣押的物品,但被扣押的全部《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至今尚未返还,已有11年。

2011年4月14日,冯正虎就法院未判决没收的财物至今未返还的一事,走访上海市高级法院接待室,法官认为:“扣押的物品在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应当承担返还的责任”。4月15日冯正虎委托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杨绍刚律师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档案室查询“冯正虎非法经营案”的卷宗,档案室法官告知:“卷宗内没有公安局移送扣押物品的清单,按常规这些扣押物品应该留在公安局。”9月20日上午,冯正虎询问当时原审一审判的法官郁亮,他告诉冯正虎:“公安局没有将扣押的电子书实物移送法院。”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超期扣押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共计5774盘,其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表明:该电子书总计6000盘。已销售226盘,余下5774盘是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扣押的。根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报告:该电子书的发行价格总计2070000元人民币,已出售226盘的收入78018元人民币。经核算,余下未销售而被扣押的5774盘,其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其证据是该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上海市公安局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登记发还物品清单》。

因此,上海市公安局应当依法返还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合法财物,履行该案的判决、裁定。但是,上海市公安局至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冯正虎于2011年9月2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刑事判决执行申请书》,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本法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指令上海市公安局向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返还未判决没收而至今被超期扣押的所有合法财产《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共计5774盘。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如果上海市公安局返还现款,冯正虎愿意将其中40万人民币一次性缴纳罚金,不要等八十年了。冯正虎坚信:法官总有一天会敬畏法律,司法最终会公正的。现在所缴纳的非正义罚金,最后会全数归还。

四、撤消立案,追究诬告

综上所述,2001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上海高级法院裁定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是一起典型而荒唐的冤假错案。但是,该冤案未平反之前,冯正虎尊重法律,履行不公正裁判的执行义务,坐完三年牢,分期缴纳罚金。反而是上海市公安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至今未返还超期扣押的物品。

1. 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冯正虎缴纳罚金的事实:开始八年中,法院从未发出执行通知,也没有采取强制缴纳与查封财产;2008年3月法院第一次发出执行通知,冯正虎遵守法院的约定,分期缴纳罚金。执行在有序、正常地进行之中,不存在冯正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现象与事实,根本不会出现上述“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个执行事实,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法官清楚明白。连拒不执行的行为都没有,哪有“情节严重”行为呢?

冯正虎没有涉嫌《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立案侦查是错误的,应当立即撤消。警察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2. 谁是诬告者?

警察说:是法院控告冯正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明知冯正虎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而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告冯正虎触犯《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是诬告。诬告者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罪)。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及其领导为什么要报复陷害冯正虎?是因为冯正虎揭露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侵犯公民诉权的司法不作为的问题,并于2011年初领衔189名上海市民联名向上海人大提出罢免院长王信芳的职务。而且,冯正虎编辑4集《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该书揭露:190位诉讼当事人遭受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有430案例。2012年冯正虎再一次领衔1060名上海市民致上海人大的维护公民诉权请愿书。

真正的法官肯定不是诬告者。法官长期接受的法律专业教育及法官的良知,致使他们的内心摆脱不了对法律的敬畏感,清楚诬告是何等罪恶,迟早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法院司法不作为是法官的耻辱;冯正虎的揭露,也是法官内心的呐喊。冯正虎力图清除司法不作为的恶习,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是在维护法官的尊严和权威。法官不敢公开感谢冯正虎,但至少不愿去陷害冯正虎。

而且,真正的诬告者也不是法院的领导,他们只不过是这场冤案制造过程中的木偶道具而已。虽然,冯正虎的揭露与批评损坏了他们的政绩与声誉,令他们极度不满,但他们可以扪心自问,冯正虎的揭露与批评是推进法治,找回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维护法院的权威,让他们成为真正的法院领导人、人民拥护的大法官。而且,精明的法院领导谙熟法律,明白诬告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只有法院单方面诬告,没有公安、检察部门的配合协助,冤案无法形成,反而要玩火自焚。所以,他们不会自愿干这种损人害己的诬告勾当。

真正的诬告者是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并视公检法为私器的领导人,只有他,有权力使诬告变成铁板钉钉的冤案,敢指令法院诬告。法院控告,公安立案,联手就可以对明知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立案侦查,制造一个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假案。如果领导的需要,这个案件会继续走下去,拖检察院下水,拉法院再次出场,最后做成一个冤案,让冯正虎坐牢三年 。

3. 冯正虎愿以身殉法

从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被上海警察以囚禁在住处的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268天。冯正虎在囚禁期间,不屈服、不沉默,于5月5日撰文长篇控告状,揭露与批评警察触犯法律、非法监禁公民的违法行为,并将约一万字数的《控告状》手稿从窗口扔出,由上海市民帮助邮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及法律监督部门,并在网上公开发表。这个举报招致更严厉的报复打击。5月10日冯正虎接受刑事传唤的第一次讯问,被诬陷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个蓄谋已久的报复陷害方案终于浮出水面。

冯正虎遭受报复陷害后,继续不屈服、不沉默,再次公开5月26日撰写的约一万字数的《申诉状》,揭露真相,反击所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假案,并委托杨绍刚律师于2012年7月3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追究报复陷害者的法律责任。

冯正虎既不反党,又不违法,而是坚持走护宪维权的道路,帮助弱势群体的访民,推进法治,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但是,同样遭受各种报复打击。冯正虎已承受以传唤方法的变相拘押、拘留坐牢、强迫失踪(不通知家属的指定所监视居住)、非法监禁、肆意抄家、扣押财物、禁止出国、禁止回国、剥夺诉权等等非法的各种惩罚,而且报复次数频繁,力度加强,幸好还没有被暗杀或枪决。

冯正虎明白这个“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实:依法维权会触犯地方大小诸侯的利益与权威,得罪领导要比反党更危险,在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领导眼里,党是国家的,权力是自己的,谁反对领导,就要严惩不贷。

一位国保警察劝告冯正虎:“你是一个人与国家机器在斗,怎么行呢?”是的,冯正虎自不量力,像唐吉柯德一样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结果伤痕累累,得不偿失,甚至还会粉身碎骨。但是,冯正虎认为:我不是与国家机器在斗,而是与另一个践踏法律、控制国家机器的个人在作斗争,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较量,是一场维护与侵犯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在这场力量悬殊的较量中,没有法律、民众、中央的支持,冯正虎必输无疑。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冯正虎的受难是应该的,这是对国家的贡献。冯正虎放弃居住在日本的生活,八次闯关,92天露宿东京成田机场,千辛万苦回国,就是为了履行做中国人的责任。冯正虎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上谢绝联合国难民署官员的帮助时说:“我不考虑申请难民,因为我有自己的国家,中国是我的祖国。我是中国人,是中国的知识分子,我应该对中国负有责任。……。我知道,在中国有许多许多的苦难,但我还是愿意留在中国。”

无论将来的处境多么艰难,更加险恶,冯正虎都会微笑面对,快乐生活。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一生不亦乐乎。一个人有信念,有梦想,就会坚持到底。冯正虎的信念:实现法治,尊重人权。

冯正虎有一个梦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最后,请求公安督察部门、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对明知是无罪的冯正虎而使其受追诉一案,撤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冯正虎的刑事立案侦查,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冯正虎

2012年12月3日

附件:

1. 《冯正虎的刑事再审申请书》

2. 《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3. 《冯正虎2011年9月29日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执行申请书》

4. 《冯正虎尊重法律,忍辱缴纳罚金(法院的罚金收据)》

5. 《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

6. 《传唤通知书》(沪公杨刑字【2012】0100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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