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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兆勇:包头警方“利刃指向”律师

时间:2020-07-16 23:24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首先,“利刃指向”源于储安平先生雄文《政府利刃,指向〈观察〉》,故加双引号,殷鉴不远。

包头警方夜闯律师下塌的宾馆,喝令收缴律师费,离追究律师包庇窝藏罪只差一步之遥,这是“律师为坏人说话也是坏人”的观念的大暴露!是我国法治倒退一重大事件!

1、律师的辩护权源于宪法,更源于自然权利,是天赋权利。因为,任何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但任何人均有权当自己的律师。即使上帝当法官、检察官、警官,仍然不能剥夺公民当自己的律师或请律师的权利。那人治国家为什么经常会有打倒律师的喧嚣呢?是有人总是自以为比上帝还上帝。

2、辩护权与警察权关系之一。

法治国的法治核心,是“法治三曹”即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呢?是“法庭之仆”。一般认为,警察应该多多听从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即在法庭上警察必须听从法庭的传讯到庭作证,即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控机关的指导,在侦查阶段接受律师在场权的监督。

警察权是行政权,不认为是司法权,不认为警察对人身自由、财产、信息有处置权,宜通过司法程序方可处置公民上述权利。

即使在刑事程序法上赋予警察一定的侦查权,但也不改变警察系“法庭之仆”、法庭证人的本质特征。

“警察国家”的警察权与法治国家的警察权则有天壤之别,不但有侦查权,也有变相的检控权、审判权,从证据收集到证据采信到下判,都不能否定侦查权,此即以侦查为中心。举个鲜明的例子,警察已收集的证据,律师不能改变,律师改变之则触犯刑法306条。

现我国之刑事法,从深层次上来讲仍然是行政刑事法,而不是宪法或法治意义上的刑事法。

一个国家中律师与警察的地位,大体可以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如何。

3、辩护权与警察权关系之二。

现在虽然提倡以审判为中心,但仍未减少和约束侦查权,尤其未能实现律师在场权、当事人沉默权。比如,法治国家警察提讯嫌疑人,要有律师在场。而我国现在仍然是反过来,尤其是涉黑案件,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要有警察批准,这是一种倒退。因此,请有关机关高度重视包头警察、检察官、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巨烈冲突。

4、辩护权受宪法保护,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落不了地呢?

虽然写在纸上了,但不认为是真的。比如,虽然喊法律共同体是律师、法官、检察官,但在实际权力架构上,公、检、法“大三长”会议等协调机构才是实权,没有律师什么事。甚至,法院的审委会只邀请检控机关的人到场,律师连靠边站的机会都没有。

而法治国家,律师广泛参与立法、行政、司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广度和深度上来讲,律师甚至比法官的作用还要大。

我国法治进程还在路上。

5、辩护权全覆盖,意味着国家应尽义务。

包头警方收缴律师费有法律依据吗?没有。辩护权既然是国家义务,那就要首先保证不管被告人有没有钱,要给他请律师的权利。那么,包头警方收缴律师费,是对国家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反对,没有任何积极意义。

被告人自己花钱请律师,从小处来讲,这是正常的民事自力救济行为。从大处来讲,辩冤白谤,天经地义,避免了国家开支,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6、在人治的尽头,方显法治的光芒。

律师、警察、法官、检察官均应体现法治的善政良治,尤其警察不可以滥用权力,要体现行政中立,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理念,能够做到侦查中不限制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信息自由的,坚决做到!遇有律师会见、申请取保等,以给予方便为原则,以不允准为例外。充分保障律师各项权利,严格杜绝为难、刁难、发难律师的现象。

黎明即将到来,法治潮流,浩浩荡荡,势不可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有人执意要做“新选组”,必为明治维新潮流所淹没。

希望包头警方及时鸣金收兵,适可而止,早日回归法治轨道。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杜兆勇律师写于2020.07.16凌晨1时。

附:包头案部分律师的声明

20200714-包头案的律师声明

出处:微信群(律师执业权益关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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