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2000年6月)
注:没有法律规定:出版物出版经过出版社批准后,还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名录性质”的出版物不是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备案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1997年10月10日新出图(1997)860号《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已有所规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不属具有许可权的行政禁令,最多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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