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周方实名控告网络主管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委员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公开举报网络主管部门严重违反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粗暴践踏公民基本权利、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近年来,随着各类网络媒体特别是自媒体的兴起,传统媒体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同时也给政府对媒体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各类新媒体的监管带来了全新的课题与严峻的挑战。如何适应新形势、加强和改善媒体管理是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然而,媒体主管部门特别网络媒体管理部门长期存在玩忽职守、滥用公权、侵犯人权等严重的违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和舆论误导,严重威胁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极大地阻碍了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严重损害了执政党、政府和国家形象,损害了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 近年来,有关部门无视国家宪法和“依法治国”的原则,未能严格执行政府的监管与服务责任,无中生有地、无耻地扮演起“舆论法官”的角色。网管部门以极其粗暴的方式来“管理”网络媒体合资媒体,常常在未经任何司法程序、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动辄关闭个人博客与微博。更有甚者,网管部门在公安、央视等政府部门和媒体的配合下,以长官意志取代法律,由网管部门主要领导提供黑名单,公安部门抓人。据我了解,在办案过程中,警察常常以威胁当事人人身和家庭安全的言语暴力甚至刑讯逼供等方式违法办案,迫使当事人屈服并同意上央视“认罪”。近日发生的“围攻任志强”这一类似“文革式大批判”的特大网络安全事件使网管部门玩忽职守、滥用公权等违法行为达到了顶峰,也让广大人民群众看清了他们的丑恶嘴脸,引发了民众极大的恐慌与愤慨。
中共十八大以来,在网管部门的粗暴统治下,网络舆论受到了极大的压制,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受到了极其严重的侵犯。一时间,我国广大人民特别是网民当陷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恐怖之中。许多人对中央产生了怀疑,担心文革重来。 更为严重的是,网管部门公权私用,在网民中大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以关闭博客和微博等方式非法剥夺公民言论自由权。最为恶劣的是,由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拒绝参与他们的非法行为,某些网络主管领导竟然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动用公共资源,从违法犯罪人员大肆培养自己的舆论队伍,使他们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打手”。因创办色情网站而被捕的周小平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为了达到其险恶目的,他们竟然违反领导人安保规定,派遣周小平参加习近平出席的文艺座谈会。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媒体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公权、以权谋私,宪法形同虚设,“以宪治国”、“依法治国”等中央政策与最高原则无法落实,政令不畅,“政令不出中南海”的现象日益严重,人民群众听到的、看见的是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完全相反的现实。几年来,改革开放言论受到压制,反对改革开放言论甚至文革式言论却畅行无阻。在许多为改革开放呐喊的自媒体遭到封杀的同时,大肆发布极左言论和文革式观点的自媒体却受到纵容。这种滥用公权、误导舆论、伪造民意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得到立即、有效的遏制,否则这种现象继续下去将给国家和民族带来灾难性结果。
据此,为了国家改革开放的持续和深入,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与人民幸福,本人恳请中央尽快采取行动,调查并追究舆论与媒体主管部门特别是网管部门玩忽职守、滥用公权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鉴于宣传部门办公经费数额巨大但管理和使用却不透明,特别是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使用不透明,可能存在涉嫌触犯法律的严重问题。据我了解,大量宣传项目特别是网络宣传和监控项目不经公开招标,而是由有关部门领导通过私人关系发包给企业或个人。本人以公民身份要求有关部门审计并调查舆论与媒体主管部门特别是网管部门经费使用情况,查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重点调查以下问题:
一、“北京精神”宣传经费筹集与使用情况。据本人观察了解,北京市曾经有一段时间大肆宣传由极少数人编造的所谓“北京精神”,对抗宣传中央依法治国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时地方上动员了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在大街小巷竖立、张贴了无数精美、造价不菲的宣传模型、标语,大肆设置宣传栏。
二、中央宣传经费的整体使用情况和国家级宣传项目的经费使用以及招标情况。
三、中央有关部门的网络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特别是“网络监督员”和“网络评论员”的招募、管理和培养经费。
四、全面调查“打大V运动”的办案过程与经费使用情况,追究网络办、公安部、央视等部门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全面调查“围攻任志强”事件,追究网络办、团中央网络部门、千龙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六、全面网管部门与网络公司的账目往来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与网络公司以及相关企业和个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七、除此之外,建议对在网络言论自由封锁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角色的千龙网、百度公司等网络媒体和网络企业展开刑事调查,追查其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八、追究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的“人民搜索”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周方
身份证号:110105196008131196
手机号:13910853160
通信地址:北京宣武门西大街57号新华社对外部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