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观察注册文告
(第十九号)
民政部非法拒绝中国人权观察第三次注册申请
中国人权观察1998年由我秦永敏初创,2013年12月开始重建,同年底我去北京注册被阻拦,今年3月25日,副理事长张家瑞率毛善春、马永涛前往北京民政部社团管理大厅注册,工作人员没有受理。
2014年9月25日,受中国人权观察组织全体会员委托,马永涛(男)、丁灵杰(女)、伍立娟(女)、王芳(女)四人于2014年9月25日上午9:40走进北京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505室的民政部社团管理局,再次向当局正式提出中国人权观察的注册申请。
马永涛发现,和三月来申请的时候不同的是,一楼大厅的指示牌不见了。进去递交了资料之后,显然因为发现了与众不同之处,工作人员让他们先等一下,她出去打了个电话,回来后说:“最重要的是业务主管单位没有确定。”
马永涛问:“应该归哪个单位主管?”
女工作人员答复:“是一个范畴,我们不能提议,应该是各部委和国务院指定单位,主要审查单位不在民政部,而在主管单位。”
“请问我们还需要怎么完善?”
“因为没有前置审查,所以不能能在他们同意之前给你们提出修改意见。”
她问马永涛:“你是这个组织的什么人?”
回答:“理事。”
她要了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秦永敏13986183138),并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上画了红圈(见附件一)说:“法人代表的主管单位章和人事章都要,人在哪里就在哪个单位盖章通过。”
“这方面文件能不能给我一份,我们回去好学习学习? ”
她查了电脑,然后说:“是《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其实这个2000年的文件已经废除(见附件二)。
2013年0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已经明确规定:“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见附件三)
并且在《任务分工的通知》中要求:“一、2013年完成的任务 (二十三)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民政部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http://china.huanqiu.com/politics/2013-03/3777760.html
因此,如果是民政部没有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那是民政部失职,如果是民政部已经修订,那就是社会团体管理局在违法。
总之,《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已经废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文件才是有效法规,民政部或者它的下属单位社会团体管理局拒绝我们的申请是没有道理的,该工作人员代表社会团体管理局乃至民政部做出的全部相关回答都是错误的乃至非法的,包括要求盖法定代表人主管单位章和人事单位印章的说法都是毫无根据的。
此外,该女工作人员唯一提出的言之成立的要求是“办公地点民宅不行,必须得是商住两用或者商用住房”,对此我们表示理解,并且会尽力争取达到要求。
经过半小时的交涉,此轮注册工作进行完毕。
伍立娟事后汇报说:“在办完走出办公室时,里面的工作人员突然出来拦截了我们几个人,说他们通过录像监控看到我们有照相,要我们必须删除才能离开,可以拍工作时间表与办公室,不能拍照工作人员,这我们很理解,我们的照片基本没有工作人员,他们查看我们手机照片后你们可以走了。”
由此也可见,马永涛四人到场以后,那位女工作人员出去了一会绝非偶然,立即把中国人权观察这个真正的社会团体来注册的意外情况汇报了上去,于是,上司给了她拿2000年的失效文件来搪塞的方法,也开始对我们的四位代表严密监控。
对于这次申请所取得的经验教训,丁灵杰正确的总结说:“经过这次注册登记,我认为我们应逐条参阅社团登记服务工作指南,及时咨询,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尽可能的不给他们推脱的机会。”
虽然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局再次以“没有部级挂靠单位的证明”和“必要的手续不全”为由非法拒绝中国人权观察注册,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已经在合法化的道路上挺进。中国人权观察作为中国公民依法自愿组建的非盈利的公益性民间人权团体,目前,其内部建构已经完成,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业已通过,注册所需的条件全部齐备,如果说从相关法规上看还有什么不足之处的话,唯一的问题就是我们没有用来办公的“商住两用或者商用住房”。
作为一个正在争取合法注册的人权组织,中国人权观察现有137名成员和20名理事会成员和11名法律顾问,为了在中国按照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建立完善的人权保障体系,大家都愿意献做出自己的奉献。
再次重申: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人权观察的合法注册工作绝不会一帆风顺。但是,作为肩负使“公民有结社自由权”的宪法规定成为中国社会生活的直接现实之历史使命和在中国建立全面的人权保障体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会一往无前,万难不屈,长期坚持,坚决申请,直到当局予以认可为止。
为达此目的,作为中国人权观察理事长,本人特此昭告国人,并敬请举国上下、官民人等和我们一起来推动我们的注册工作,一起来促成符合当今世界标准的人权保障系统在中国的确立——因为建立人权保障体系绝不仅仅是我们个人和团队的事情,在下一个阶段尤其关乎中国统治集团的每个家庭每个人能否不像周永康的全家包括五岁的孙女那样被清算,当然,更关乎千秋万代中国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注册中的中国人权观察理事长:秦永敏
2014/9/25
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被画上红圈的要求,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附件二
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民发[2000]41号)
链接:http://www.baidu.com/s?ie=utf-8&f=8&rsv_bp=1&tn=dbaidu_pg&wd=%E6%B0%91%E6%94%BF%E9%83%A8%E5%85%B3%E4%BA%8E%E9%87%8D%E6%96%B0%E7%A1%AE%E8%AE%A4%E7%A4%BE%E4%BC%9A%E5%9B%A2%E4%BD%93%E4%B8%9A%E5%8A%A1%E4%B8%BB%E7%AE%A1%E5%8D%95%E4%BD%8D%E7%9A%84%E9%80%9A%E7%9F%A5
附件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
职能转变方案》2013年03月14日
链接:http://www.baidu.com/s?ie=utf-8&f=8&rsv_bp=1&ch=&tn=dbaidu_pg&bar=&wd=%E5%9B%BD%E5%8A%A1%E9%99%A2%E6%9C%BA%E6%9E%84%E6%94%B9%E9%9D%A9%E5%92%8C&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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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
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图:2014年9月25日,受中国人权观察组织全体会员委托,马永涛(男)、丁灵杰(女)、伍立娟(女)、王芳(女)四人第三次在民政部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