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讯逼供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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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4日以来,维权人士郭飞雄被捕之后分别受到广州预审警察和不明身份的辽宁秘密警察刑讯逼供。根据郭飞雄的受害事实,辩护人莫少平律师和胡啸律师已代理郭飞雄向检察部门提起控告。
在郭飞雄案件上,广东和辽宁警方用言语侮辱、威胁、捆绑、殴打、扇耳光等无法奏效,就使用反复电击男性生殖器的方式进行刑讯逼供,致使被捆绑的郭飞雄发出惨叫,不堪重辱欲撞击监所玻璃自杀,后被他人阻止,留住了生命。
刑讯逼供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使用电击男性生殖器这种最龌龊卑鄙下流的刑讯手段,不仅对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伤害都很大,而且也是公然藐视法律。个别违法犯罪的警察一定会受到中国法律的追究,没有哪个机构或个人会愿意为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控 告 书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我们是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杨茂东(别名:郭飞雄)委托并经北京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杨茂东涉嫌 非法经营罪 一案被告人杨茂东的辩护人,在我们2007年5月29日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杨茂东的时候,杨茂东向我们反映了如下情况:
杨茂东讲,广州市公安局以其案情需到辽宁省调查取证为由,在2007年1月23日至3月27日间将其转移羁押至辽宁省看守所。在此羁押期间,具体审讯他的预审员(因没穿警服,故无法知晓警号)有如下行为:2月12日晚,三名预审员使用高压电棒对其男性生殖器进行电击,杨茂东不堪重辱欲撞击监所玻璃自杀,被他人阻止,在3月19日的审讯过程中,预审员再次用高压电棒捅其男性生殖器部位达5、6分钟之久。
我们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第265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刑讯逼供的表现形式及立案条件,即:凡是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或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都符合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相关规定: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贵局提出控告。
据此,我们受杨茂东委托,代理其向贵局控告杨茂东一案预审员的违法侦查行为,请贵局立案查处,以维护杨茂东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莫少平 律 师胡 啸 律 师2007年6月6日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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