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反对为维稳而牺牲法治
封丽霞
近年来,社会稳定成为各级党政的“第一责任”。不少地方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及“花钱买太平”的维稳逻辑,这种基于短期利益考虑的维稳方式不仅促生了地方政府诸多非理性行为,且助长了一些民众“不闹不解决”的预期。一些地方维稳工作已出现了“异化”。即虽然各级政府投入维稳的人力、资金及精力越来越多,但社会矛盾和冲突并没因此明显减少,社会稳定形势仍不容乐观,维稳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
一是维稳理念的异化。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将社会稳定理解为绝对的“稳定太平”和表面的“风平浪静”,常将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维权与维稳对立起来,甚至将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刑事化、意识形态化的政治问题。
二是维稳方法的异化。一些地方在维稳工作中偏离法治轨道,习惯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以个人权威取代法治权威。在处置矛盾较集中的问题时,一些地方还明确排斥司法介入,由此带来处理社会矛盾的“非规则性”和“非终局性”,争端解决终结机制难以建立。
三是维稳目的的异化。由于社会稳定“一票否决”压力太大,一些地方官员只顾保官帽而不管群众疾苦,只管事后压制而不顾事前化解。还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以“维稳大局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真相。
牺牲法治尊严、突破法律与政策底线的做法,可能会换来一时“表面”稳定,但久而久之,不仅会牺牲法治,连稳定也将最终失去。为此:
首先,必须坚决反对为维稳而牺牲法治。反对为眼前息事宁人而将法律规定置于脑后,反对为迎合暂时的民众情绪、舆论形势而冲破法治权威和政府权威底线。
其次,既要反对法治浪漫主义,更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治浪漫主义,是指忽视法治自身的局限性,及当前法治建设的阶段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法律虚无主义,是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轻视、忽视法治的作用,针对法治建设的悲观主义情绪。
再次,法治的品格决定了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可靠方式。离开法治谈稳定就使稳定成为“空中楼阁”。离开稳定谈法治也会使法治丧失价值基础。一方面,社会稳定所依托的社会秩序,必须得到法治的确认和规范。另一方面,法治能预防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法治精髓在于有效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公权力的失控和变异,此乃一个社会最深层的稳定因素。
最后,维稳需要法律与政策、道德等多种社会管理方式有效整合。
综上所言,在当前维稳工作中,必须摒除将维稳与法治对立起来的认识,正确处理维稳工作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在总结“文革”经验的基础上,邓小平特别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这昭示着,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不能动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必须坚定不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应对和解决各种矛盾和危机、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2011年3月9日
(本文摘编自《学习时报》,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标题为编者所加)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1/3/9/5777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