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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人:上海市民卫玉华行政复议胜诉

时间:2008-02-28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市民卫玉华行政复议胜诉

浦人

   目前上海浦东新区50岁农民卫玉华(女)接到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撤消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2007年10月17日对她行政拘留十天的决定。

   卫玉华因在去年10月16日,在中共十七大期间到北京上访,被上海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

   经上海前维权律师帮助,卫玉华勇敢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这是上海市民维权行动一次难得的胜诉。

附: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7)沪公法复决字第137号

   申请人:卫玉华,女,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浦东新区塘镇大丰村李家宅73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地址:本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法定代表人:张俭,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的第2020707769号对其行政拘留十天的决定,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故申请复议,请求撤消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07年10月16日,在十七大召开期间,申请人卫玉华在我局告知其不得越级上访、不得重复走访或无理缠访事项后,仍到北京市前门上访,扰乱了单位正常秩序。故我局对申请人卫玉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据此,请求依法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卫玉华于2007年9月16日在北京市前门犯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了第2020707769号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的法定程序。

   本局对全案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本局决定:

   1、撤消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的第2020707769号对申请人卫玉华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上海市公安局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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