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独立”,别忘了我们是签过国际条约的
什么是宪法?孙中山先生对宪法的使命作过这样的高度概括:“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证书。”既然是保证书,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有没有关于司法独立的条款呢?有。譬如宪法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现代宪法理论一般认为唯有独立的司法才能对权力的运行做出客观的评价,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现代法治国家一般要求司法独立。
为了跟国际接轨,中国也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而这些条约里关于司法独立原则都是有一定的阐述的。有法律界专家例举了一些阐述司法独立原则的国际条约和文件的相关规定:
1、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一项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2、 1983年在加拿大举行的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通过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规定“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
3、 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于1985年制定、并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准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司法独立应该由各国以宪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独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义务”。
4、 1987年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
5、国际法学家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指出“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判决等活动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
6、198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及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草案》,其中对将法官独立的解释是“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
7、 1995年,34个亚太国家最高法院院长(或首席法官)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司法独立的宣言》(又称北京宣言)。该宣言指出,司法机关应该在公正地分析事实和理解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审理案件,而不应该受到其他任何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司法机关对一切具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司法管辖权。
我不知道专家列举出来的这些文件是不是全面,我只想说,既然你加入了这些条约,那就要遵守这些条约,别像WTO一样,加入时你承诺了一些东西,到时候做不到反而说别人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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