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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人:宪法休眠 两高任性

时间:2016-09-25 21:42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宪法休眠 两高任性

陈杰人

9月20日,两高一部(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媒体的解读后,在社会上尤其是法律圈掀起了轩然大波。

根据这个规定,公民的手机短信、通信记录、电子邮件、微信和QQ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的内容,都属于“电子数据”之列,今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电子数据。

对此,著名宪法学家童之伟当天就质疑这一规定“违宪”,是公检法的自我授权,限制和压缩了公民基本权利。在他看来,如果这一规定付诸实施,吃亏最大的就是广大民众。

“杰人观察”赞同童之伟教授的这一判断并认为,前述规定是公检法任性滥权的表现,它严重违反现行宪法的明确规定。由于现在中国宪法很多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休眠,所以让公检法有了任性的机会。

毫无疑问,通信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和QQ等聊天记录等,都属于公民私人通信的私密内容,那么,公民的通信秘密受到何种名义上的法律保护呢?

中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几点,第一,通信秘密和自由受到宪法保护;第二,因果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或检察机关可以检查涉及通信秘密的内容;第三,这种检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第四,除公安和检察机关外,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秘密。

对照宪法的这个规定和解读可以看出,前述“两高一部”的规定,至少涉嫌如下两个方面的违反宪法。

第一,根据宪法,法院本无权侵犯公民通信秘密,但这一规定变成了最高法凌驾于宪法之上,以自我设权的方式来规定自己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力;

第二,即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为侦查犯罪需要而调取公民通信秘密,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而现在居然以“两高一部”的规定就直接普遍授权,这显然违宪。因为,两高一部制定的规定并非法律,就算是两高有权进行司法解释,那解释也只能在对已有法律条文在操作环节的解释,请问两高的前述规定,源于对哪条法律的解释?可千万不要说是对宪法的解释啊,因为两高无权解释宪法。

从全世界法治国家通行的做法来看,侦查机关如果为了追查刑事犯罪或者反恐,需要调取公民通信秘密的,需要侦查机关向法官申请,由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后批准。这种通例说明两点,一是侦查机关侵犯公民通信秘密需要司法审查,二是法官和法院本身无权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

也许在有些公民看来,公检法为了打击犯罪,调取一下公民的通信记录没什么。甚至也有个别人强词夺理地说:“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公检法调一下你的通信记录,有什么可怕的,如果你拒绝,岂不是心虚?”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实际上是对宪法的藐视,是对公民权利和尊严的践踏。因为,通信秘密涉及人的基本尊严和隐私,不管公民有没有不可告人的事情,保护这种尊严和隐私,是一个法治和文明国家应该尽到的宪法义务。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流行一种习惯,那就是重实体权利轻程序权利,重物质权益轻精神权利。倘若某机关规定他们有权向公民收钱,哪怕是一毛钱,估计也会有很多人群起反对,但现在两高一部规定调取通信秘密,很多人的感觉就很麻木。殊不知,两高一部这种自我设权随时可以调取公民通信秘密的规定,比收钱的规定要厉害一万倍。

纵观两高过去多年来的一贯做法就可以知道,现在中国的法律,实际上在两高那里成了可以任意打扮的花姑娘,在司法领域,最有效、最经常被引用的,不是法律而是两高的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法律实际上被两高以所谓“司法解释”为借口操纵和架空。

如前所言,就算是两高有权解释法律,也无权解释宪法。而此番的电子数据规定,恰恰就是对宪法第40条的直接解释和僭越。

为什么两高可以如此任性的僭越宪法?这里的根本问题,一是中国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很多时候处于休眠状态,二是中国缺乏宪法审查机制。所以,现在中国名义上是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实际上,宪法却是一部可有可无、可以任意被违反的法律。

可见,缺乏违宪审查机制的国家,就算宪法规定得再好,也是没有保障的装饰性条款。基于此,“杰人观察”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立即叫停两高一部的前述规定,以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治体系。

2016-09-22

精选留言
  • 106
    当权者都不想一想:你们将以什么样的形像进入中国历史!!!

    3天前

  • 83
    权即法,权要民为奴,没有公民权,当权省者即为特别统治者。

    3天前

  • 69
    有权就是任性啊

    3天前

  • 62
    只感觉好恐怖啊,只想逃离

    2天前

  • 47
    不否认两高的某些解释逾越了法律,因此遭到了太多学者的攻击。但我们批判之前,我们一定要狭隘的认为两高为了揽权,是否有失偏颇。我们国家的法律更迭,在世界上都是快的。和我们的经济发展,国情都有关系。法律滞后怎么办,只能是出台司法解释打补丁,但不能就把违宪这么一个大帽子扣上吧?再说司法解释发布前都需要报全国人大,人大不同意是不能实施的。所以人大同意,也是变相的一种法律授权吧,毕竟所有的法律都是人大制定的。

    2天前

  • 45
    这个根源就是制度使然,集权制国家的特色。

    2天前

  • 42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律的历史性表明,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法律的。所以,你们相信有哪么一天吗?

    2天前

  • 40
    强奸民意,民众的所谓权益永远都是水中月,不碰可观望,触及则让你陷入其中;正所谓…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呵呵,!

    2天前

  • 35
    违宪又咋样?

    2天前

  • 34
    干脆宣布公民没有言论自由权。

    2天前

  • 30
    有权有势的肆意妄为都可以老百姓基本隐私都得不到保障。干脆不要宪法了垃圾东西拿来干嘛

    2天前

  • 27
    权力任性!谈何法制!

    昨天

  • 26
    好象每任国家领导人上台都要修改宪法

    2天前

  • 24
    改司法解释做梦吧

    3天前

  • 23
    中国名义上是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实际上,宪法却是一部可有可无、可以任意被违反的法律。 ——————这个观点我基本赞同!

    昨天

  • 23
    中国有法吗?中国的法在哪里?执法的比不执法还不懂法!还好意思说法!中国其实逗是和尚的头~莫得法!!!

    昨天

    作者回复
    刚有了宪法法院……可以对下位法进行违宪审查

    昨天

  • 19
    为了永远杜绝文革这样的人祸,我们必须捍卫何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文革时母亲单位有个年轻大学生同事某天突然成为批斗主角,原来他给女友的信中有句话:“我爸正在体验铁窗风味”—批斗的指控是讥讽……专政、革命运动。不久这个大学生就被带走了,这五十年没有人知道他的下落

    昨天

  • 16
    三权分立,不知道的

    2天前

  • 13
    这是指刑事案件

    2天前

    作者回复
    是的,这一点应该注意到。但考虑到我国的司法实际,对强势的公检法部门侵犯隐私和言论自由的担心也不无道理。

    2天前

  • 11
    文章看似酣畅淋漓,实则蛊惑人心也!非法学人士的法律文章不仅对法制进步无益,反而助推群众朴素的任性妄为

    昨天

    作者回复
    我以为,凡本国公民,都有权利对事关自身的政策和法制条文进行评论。但无论官员学者还是群众,都不要违法法律任性妄为。

    昨天

  • 11
    哗众取宠。文章过度解读了!没看出有任何与宪法规定相违背之处。别忘了对话的基本前提是刑事案件!离开刑事案件这个前提性的话语谱系,争论永远是🐂头与🐎嘴。电子证据的收集调取,刑诉法已有规定,两高的解释无非是在法律范围内给出具体操作规范。宪法学者更要因为容易占据道德高地而克制自己的言行,不能太无脑任性。

    昨天

    作者回复
    刑事案件这一点很关键,但我觉得人们的担心主要出自我国司法具体操作的现状。我觉得这样的讨论还是有必要而且有益的。无论童之伟先生,这篇文章的作者陈杰人先生还是您,观点都很重要。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法律的推行才更有意义。

    昨天

  • 11
    司法解释没有错,并没有和宪法冲突,所谓砖家断章取义,混淆视听,造谣生事!焦点是法院是否可以收取电子证据?当然可以,国外司法实践也是如此。反恐就必须如此!

    昨天

    作者回复
    质疑是一种权利,造谣生事一词过了吧。

    昨天

  • 10
    法院缺乏法制观点,如何执法?这不是执法,是行使行政权利,以权代法,以权修法。与习大大说的依法治国理念背道而驰。

    昨天

  • 10
    乱世用重典,如果侵犯企业,公民合法权益,自然应当追究,没必要将宪法作大棒

    昨天

  • 9
    宪法休眠,两高任性?——文章过度解读了!没看出有任何与宪法规定相违背之处。别忘了对话的基本前提是刑事案件!离开刑事案件这个前提性的话语谱系,争论永远是🐂头与🐎嘴。电子证据的收集调取,刑诉法已有规定,两高的解释无非是在法律范围内给出具体操作规范。宪法学者言论容易占据道德高地更要克制自己的言行,不能太无脑任性。

    昨天

  • 9
    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条款中有一个除外条件,即“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恰是对这个除外条件所包含的内容如何操作进行的解释,它限定了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取证据,应该是有权而解释,不是任性。

    昨天

    作者回复
    怕的不是条文,是怕量身定制的选择性执法啊

    昨天

  • 9
    讲的很有道理

    昨天

  • 8
    作者有点杞人忧天了,不赋予司法侦查部门这些权限很多案子没法侦办起诉审判!刚处理一宗网络诈骗案,嫌疑人通过支付宝 微信转移赃款,通过QQ 微信实施诈骗,意志又十分坚定,全程零口供,如果办案单位没有这些权限如何破案?作者天然的不相信公权部门,但说实话广大的办案人员忙碌异常,哪有功夫去有意刻意地去侵犯私权?不可否认,现实中时有侵权事件发生,但相比海量的刑事案件,微乎其微,不能因噎废食呀!多想想那些被骗而倾家荡产的被害人,甚至为此丧命的被害人,让渡点个人的私权对于社会的安宁有帮助的。而且我坚信,一旦作者不小心成为“被害人”,他巴不得办案部门可以“不择手段”地破案追赃,现实中这类事情太多了!

    昨天

    作者回复
    来自司法一线的声音非常有价值。不过还是希望办案部门破案不要“不择手段”,程序正义对于社会文明同样很重要的,人们对司法现状的担忧很多时候也来自这里

    昨天

  • 7
    此文极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立即启动审查机制,废除这一违宪文件,维护公民宪法权利。此外,两高还有多处违宪之处,有待逐一审查。要不建立宪法法院,要不建立违宪审查专门委员会,让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保护,只有这样才叫人民的国家。

    11小时前

  • 7
    大家担心的是接下来的走势图会不会变回四十年前

    昨天

  • 6
    讨论很激烈 为何这么多人反对这个规定 不是新闻规定本身而是这两年发生的事情 风向变了 不多说了

    昨天

  • 5
    该文件的违宪之处是对所有人手里的电涉及犯罪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可以扣押,如此广泛而没有界限,没有严格程序,比如公民(非嫌疑人)手里的存储介质扣押程序是什么,如何补偿,如何发还,没有规定,更没有法律依据,而这些都涉及公民隐私。

    4小时前

  • 5
    所谓人权,呵呵

    昨天

  • 5
    作茧自负

    昨天

  • 5
    在本文所述《规定》出台前,网警们没有在网络上监控、检查(抽查?)QQ、微信的通信记录吗

    昨天

    作者回复
    这是关键啊,这次是刑事……

    昨天

  • 5
    政府权高 他們说了算,抗拒无力

    昨天

  • 4
    宪法的解释权不在两高,不能拿司法解释代替法律。不能把常态的违宪行为当成必然。支持作者!

    11小时前

  • 4
    只是说刑事案件需要调取电子数据,又没规定没事时也可以随意看电子数据,就因为“公民”的隐私都被保护了,那些犯罪份子才敢肆意妄为,是无忌惮的违法,既然没做亏心事,干嘛还害怕国家查你,反对这部法的人,估计做了很多不为人知的坏事!!!

    昨天

    作者回复
    我国法律还是无罪推定,既然没犯法干嘛怕查……估计做了坏事……这也是神逻辑。人坏不坏犯没犯罪,不能靠猜。搜查民宅还需要办搜查证,如果刑事案件需要调查公民隐私,也应该合法合规才对,对这个即将出台生效的解释质疑和讨论,也是应有权利。另外,犯罪分子的妄为恐怕是“公民”隐私被保护不够吧。

    昨天

  • 4
    哈哈,乱世啊

    昨天

    作者回复
    不至于,叙利亚那样才是乱世,现在人们关心法治而不是枪炮,正说明不是乱世

    昨天

  • 4
    新中国成立仅仅就半个多世纪,我们的现行宪法承载着前辈们对依法治国的探索和国民对法制基本要求。相比与发展了几个世纪的发达国家我们要事事如意,件件相比谈个容易!加之法律的滞后性特征,我们应当勇敢探索并容忍探索!

    昨天

  • 3
    政府和司法机构违献事件经常发生,原因是我国没有宪法法院,遭遇违献无处投诉。应尽早设立宪法法院。

    昨天

    作者回复
    我记错了,还以为已经有了宪法法院

    昨天

  • 2
    第三,八条,涉及非嫌疑人的隐私和财产,在本人不同意提供存储介质情况下如何办理?

    4小时前

  • 2
    “司法解释”原本是程序违法的典型,但也是我国健全法制的一个渐进式。在21世纪专政工具的强化仍依赖于违宪、“渐进式”模式,确属杯具。

    9小时前

  • 2
    现在什么宪法,法律都不管用,两高的解释和法官审案的权力威力大于一切,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已成普遍现象和常态。

    9小时前

  • 2
    两高一部的高层真是脑残,为历史留下了黑暗的痕迹!

    11小时前

  • 2
    遗臭万年要在这一念之间!

    11小时前

  • 2
    为什么中国有钱人逃离中国!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12小时前

  • 2
    有多少犯罪分子通过电子数据链诈骗、搞恐怖袭击,这是新形势发展的需求。只看条款,不看趋势,难道取证都不要?美国法治不错吧,怎么样呢?

    13小时前

  • 2
    现在就看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意识,也是检验其有无作用的时候。

    13小时前

  • 2
    中国宪法就是摆设

    14小时前

  • 2
    政府欺负检法,检法欺负人大,人大只能欺负政协了。

    14小时前

  • 2
    没什么问题,法律面前,遵纪守法自然什么不惧,一天瞎bb的人,没这些规定依然惶恐。

    15小时前

  • 2
    有权就任性

    昨天

  • 2
    好多地方以权压法,权力大于法了

    昨天

  • 2
    专家,你手机上的App每个都能收集这些数据

    昨天

  • 2
    只不过是把他们早已在做的一系列作为,进行条理化公布而已

    昨天

  • 2
    按法办事,也是我们的梦。

    昨天

  • 2
    就是告诉你:乖,不要乱说话哦

    昨天

  • 2
    👍👍👍🌹🌹🌹

    2天前

  • 1
    当权者可以违法,百姓要遵法。

    6小时前

  • 1
    新时代对国家安全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必须对公民的隐私和权力高度负责!

    9小时前

  • 1
    老百姓有问题就需要走程序,政府部门一句话就能让老百姓走程序几年,疲惫不堪,老百姓用自己的钱和时间去和政府打官司,而政府是拿着工资慢慢和你耗。

    10小时前

  • 1
    电子证据是新刑诉法规定的一种新型证据,侦查部门调取犯罪嫌疑人相关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是法律授予的权利。这次两高解释从案件的角度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等,对指导办案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但怎么就被定性为违宪了?不懂法不要累,但不要装B!

    10小时前

  • 1

    15小时前

  • 1
    历史虽然可以粉饰,但终究现在不是过去几千年那种封闭的时代了,所以某些人还是应该稍微睁开眼看看这个世界

    20小时前

  • 先把网络诈骗查了我才相信你

    28分钟前

  • 俺以几十年的司法经验,由衷地感觉还是不搞法治好。东方蚁族蜂世界,不需要西方强调个体的玩意!这是基因和文化

    3小时前

  • 既然是讨论,就都好好说话,谁都别拎着帽子上来!刻薄的语言和愤怒的情绪无助于问题的讨论!

    4小时前

  • 小编断章取义,无事生非,蛊惑人心,激发民怨,是不是受到了美日的指使和资金支持!

    8小时前

    作者回复
    帽子扣得够大的啊,出门带脑子了吗?

    7小时前

  • 不顾及吃相是否难看

    9小时前

  • 早就已经这么干了

    12小时前

 

来源:微信( 正版王小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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