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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辉: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法警陈琦暴力抢劫手机

时间:2014-07-28 20:46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法警陈琦暴力抢劫手机
刘士辉

我今天下午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4月27日非法阻止我出境赴港一事。我持叫号单到7号窗口要求立案。该窗口20多岁年轻女法官审查了一番诉讼资料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让我放下资料等通知,我让她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给我出具诉讼资料收据。该法官马上面露不悦说:“要收据请到11号窗口,我这里没有收据。”

我拿着诉讼资料到了11号窗口,交给一个中年男法官。后来该法官坦承自己叫“周军”,是立案庭的庭长,据当事人等介绍,周军声誉颇为不佳,曾多次被访民等当事人控告和投诉过,可想而知周军庭长曾将多少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拒之于法院大门之外)。周军看过我的诉讼资料后,不但不给出具收据,相反将诉讼资料推给我,直言不讳地说:“你没有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没有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文书,所以不予立案。”

我据理力争:“我有港澳通行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签证、户籍地公安的赴港签注以及飞机票、登机牌等,还有边检非法拦截我出境的全程录音,怎么能说没有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政为存在及违法呢?我的证据非常充分,你只是要去听一下录音就明白。”周军说:“录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行政法律文书。”我说:“我跟边检索要阻止我出境的法律文书整整一个小时,但是对方始终不给我,那我有什么办法?但是录音已经证明这一事实存在了呀,你去听录音呀。”周军好像特别反感录音:“我不会听你的录音,法院也没有听录音的设备。”这种说法纯属胡说!录音录像作为诉讼证据种中的一大类,属于视听资料,是最有说服力和证明力的证据种类。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供音像资料,法院须提供播放设备,保证当庭播放和质证。周军居然说法院没有听录音的设备,而事实上,任何一台电脑都可以听录音和看录像。周军以此荒谬可笑的说辞为借口,也真的到了理屈词穷的地步了。

再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要么在7天时间内立案受理,要么7天时间内下达不予受理的裁定,只有这两种可能。周军身为立案庭的法官,难道不知道有关法律规定吗?他当然知道,只不过受到人所共知的看不见的黑手的遥控,坚拒告边检部门阻止出境这种政治案子立案。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下午三点多,任我磨破嘴皮要求立案,但是两个法官都不肯立案。我用手机拍照录音光盘这份证据,以做留底。这时20多岁那个女法官突然起身出去叫法警。我被七八个法警暴力绑架进浦东法院大堂,予以非法拘禁。法警头目陈琦一声令下,喝令法警抢我的手机,十来个如狼似虎的法警一拥而上,扯开我的包,把我的手机暴力抢走,任我大声呼救也没有用。陈琦抢走我手机后,将我拘禁在法院大堂,五六个法警看管我。我要去立案,就把我强力拉回。

过了一个多小时,陈琦过来让我说出手机开机密码,被我坚拒,我说:”这个事情的起因是法官该立的案子违法不给立案,本身是违反法官法的职责,反而构陷我如何如何。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而且手机是我的私密空间,我有权利保护我的个人隐私。“我始终没有说出我的手机密码。后来陈琦对我宣布:”你不说出密码,没收你的手机!“我说:你没收可以,但是请给我出具罚没单。如果没有罚没单,就是抢劫(我的手机是三星Galaxy S4,价值五千元)!陈琦像个强盗一样,拿着从我这里抢走的手机扬长而去。

时间已经超过下午四点半,法警赶我走。我不能两头都失去,不能既被抢手机,又不得立案。无奈之下,为了保住诉权,我到浦东新区法院附近的一家邮局,将我的全套诉讼资料快递给立案庭周军法官。

今天是我在浦东机场被边检拦截行为发生后的第92天,本来要在7月26日第90天到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但是7月26日是周六,所以顺延到周一的今天。结果没想到还是被拒之于法院大门之外,而且还被暴力绑架、非法拘禁并抢劫了手机。这就是所谓”和谐盛世“吗?

2014年7月28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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