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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2月10日(总18期):起诉虐待囚犯的执法机关

时间:2008-12-29 00:0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 字号:
 
督察简报
 
(上海版)
 
2008年12月10日(第10期)总18期                       护宪维权网•冯正虎编
 
 
起诉虐待囚犯的执法机关
 
冯正虎
 
   笔者遭受三年冤狱,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期间因不服判决、依法申诉受到了歧视及不公正的待遇,甚至遭受虐待。更为严重的是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第六监区的严管室里遭受56天体罚虐待的处罚:每天24小时关在3.3平方米的三面墙一面铁栅的封闭小牢中,早上五点半至晚上九点半端坐在八公分宽的窄面低凳上面壁,除了吃饭、大小便、洗漱之外,不准离开凳子;每天三餐白饭加酱菜——监狱方面擅自降低国家规定的服刑人员最低营养标准。这是一种不文明的残忍的体罚虐待,伤害身体,吞噬生命。五十六天的持续体罚对受害人身体的摧残是:坐骨神经、腰椎、颈椎以及胃肠受到明显伤害。由于餐餐酱菜,没有油水,四、五天大便不通,当在体罚的第三十天肚子突然受寒,大便时胃肠痉挛,痛得死去活来,大便一结束,眼前一片漆黑,昏倒在地。
 
   讲述出这段凄惨的经历,主要是告诉中国的官员,包括法官:中国的监狱并非自由的天堂。在我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诉讼中,上海的某些法官已表现出他们对中国监狱的无知,他们认为在中国坐牢不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以此理由剥夺我的诉权。如果中国的服刑人员、羁押人犯都是这么快乐自由、充分享受公民权利的囚犯,那么中国监狱、看守所里的囚犯就不会遭受虐待与酷刑。事实上,中国的监狱、看守所与其它国家一样,囚犯的人身自由是受限制的,而且也会遭受狱警的虐待或酷刑。因此,囚犯需要法律保护、需要司法救济、需要国内外人权组织的关注。
 
   笔者于2005年11月7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正式道歉,赔偿56元人民币,并退还笔者被扣留的私人物品。一个受理立案的法官说,从来没有碰到把监狱告上法庭的行政诉讼。但是,现在他们碰到了。或许,这是中国的第一案例。
 
   一、违法的监狱部门及其人员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2005年11月1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黄凯、王国春、黄飞聪作出了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行政裁定书(2005虹受初字第36号)。2005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王朝晖、马浩方、沈亦平作出了维持错判的终审裁定(2005沪二中受终字第151号)。2006年6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上海法官的裁决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的行政诉讼权)、第十一条(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项(对财产扣留等强制行政措施不服)、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民的行政赔偿权)。
 
   笔者的诉讼请求:1. 依法判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对笔者被关押在严管室里受到56天非人道的、违法的体罚虐待所造成的身体与精神上的伤害予以赔偿,其赔偿金为56元人民币,并就笔者服刑期间所受的不公正待遇及虐待向笔者正式道歉;2. 依法判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归还笔者的日记本等私人物品。法官应当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逐句对照,理应判断笔者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八项的受案范围。
 
   1. 侵犯其他人身权。所谓人身权,是指与自然人的人身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服刑人员已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惩罚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就是依法剥夺了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权,但是服刑人员的其他人身权仍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他们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都是不可以侵犯的。因此,笔者在监狱中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但是笔者的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等其它人身权依然是受法律保护,是不可以侵犯的。笔者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第六监区的严管室里遭受56天体罚虐待的处罚,这一事实已表明,监狱警察在工作时间里所行使的处罚行为已经侵犯笔者的其他人身权,其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的受案范围。
 
   2. 扣留私人物品,侵犯财产权。笔者的《狱中日记》所使用的笔记本是笔者用家里接济的钱购买的,笔记本里记载着笔者个人的坐牢岁月及心路历程,没有国家机密,对于笔者是一个珍贵的历史纪念品,纯属笔者的私人物品,也是笔者的作品,版权归笔者所有。当然对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也是一个历史纪念品,这本日记反映了一个无罪受罚的囚犯是如何度过这段艰难的岁月。上海市提篮桥监狱需要的话,可以留下复印件,但不可以强制扣留笔者的作品。这本日记本是笔者的财产,当笔者出狱时(2003年11月12日)理应依法拥有自己的物品,任何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以强制扣留公民的私人物品。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至今仍扣留这本日记本,也就是扣留笔者的财产,其具体行政行为也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八项的受案范围。
 
   3. 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是隶属于上海市司法局的行政部门,不是上海法院的司法部门。监狱警察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一样,没有特权,其具体的行政行为也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约。监狱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它对服刑人员的任何一个处罚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就是依法行政。每一个监狱警察在职务时间内的行为已不是个人行为,他(她)必定会为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同时,他(她)所属的行政机关也应当为他(她)的职务时间内的行为要承担法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海的法官根本分不清楚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它们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约,但是监狱是执法机关,或称司法行政机关,隶属于司法部、司法局,这个“司法”不是法院那个“司法”,这些法官应当补学一下行政学的基本常识。
 
   综上所述,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及其监狱警察的具体行为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其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笔者的合法权益,是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与赔偿的受案范围。因此。笔者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归还笔者的诉权。
 
   二、为什么要起诉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是中国的模范监狱。的确,笔者在狱中也亲眼目睹它的进步,尤其认同一些监狱领导在狱中推行依法文明治监的理念。但是,监区里虐待犯人的案件还是屡禁不止,笔者不但亲眼目睹,还亲身体验过。
 
   在监狱中,被关押的大部分服刑人员确实是因犯罪受到刑罚的服刑人员,但也有少数人是蒙受冤屈而受到不公正刑罚的服刑人员。有罪的服刑人员应该悔过自新,但受冤枉的服刑人员可以坚持自己无罪的信念,因为法律上没有要求服刑人员必须认罪,相反的,法律规定服刑人员有申诉权利,也就是可以有不认罪的权利。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狱警可以用精神折磨、肉体虐待的方式去迫使这些受冤枉或坚守自己信仰的服刑人员认罪。服刑人员关押在牢里,被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是得到法定的惩罚,思想认识问题是他们自己的事,不服判决,就依法申诉,与法院去讲道理。
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监规,服从管教,配合狱警执行刑罚。监狱应该做好自己的分内工作:看好犯人,刑满释放。当然,狱警可以做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让服刑人员自愿认罪,认罪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中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日子好过些,还可以减刑,警察也因工作有成绩可以嘉奖提级,这是皆大欢喜的好事。但是,要通过虐待的手法去达到迫使服刑人员认罪的目的是最愚蠢的,因为中国的法律是不容许的。而且,任何残暴的压制都会触怒服刑人员、激发大规模的强烈的反抗,是监狱稳定的大忌。热衷于虐待服刑人员的狱警只能图一时快乐,结果大多数是害了自己的前程,严重的违法行为迟早还会受到刑事追究。
 
   起诉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表明,任何一个狱警的违法行政行为都会把监狱长送上法庭受审,因此监狱领导人必须严格管教狱警,严防狱警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决不容许虐待犯人、违法扣留服刑人员私人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出现。而且,每一个狱警也应该意识到,他们在职务时间内的行为已不是个人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至少不做违法行政的事,不做损害本单位声誉的事。监狱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不同于公司、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它的任何一级处罚或重大措施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就是依法行政。
 
   同时也表明,受到虐待的服刑人员不仅在狱中可以检举,还可以出狱后依法起诉,追究违法的狱警,保障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侵犯。中国的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有罪的服刑人员因危害社会理应受到严厉的刑罚,蒙受冤屈而受到不公正刑罚的服刑人员也应该心平气和地坐牢,法律同样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最终的司法公正也会平反冤屈。一个和谐的社会,肯定首先是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罪有应得、善有善报、大家和睦相处。如果权势者为所欲为、受害者状告无门,肯定是一个以暴抗暴、没有安宁之日的社会。
 
   三、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是文明、法治、和谐社会的要求
 
   中国监狱的大门是对所有人开放的。笔者不知道中国的监狱里关押了多少囚犯,但笔者曾经居住的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已是人满为患,3.3平方米的囚室要关押3名囚犯,每层楼面拥挤着一百余名囚犯,吃喝拉屎干活都在一起。这个已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群体正在日益壮大,这不是好事,他们的处境已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笔者离开监狱已近五年,但始终记住被虐待的那一时刻。监狱对惩罚真正的罪犯是有必要的,但是对于一个无罪的或有信仰的人来说,这种恐惧是无效的,只会百炼成钢。的确,正如一位狱警在服刑人员小组年终评审会上说:“很少有人在严管室里挺过三十几天,冯正虎就是其中的一个”。笔者敢在严管室里痛斥迫害笔者的狱警,被虐待三十几天照样在服刑人员的年度总结报告上写下“无罪”两个大字,出了严管室就又书写万言书直陈监狱长提出废除虐待犯人等五项请求,没有绝食而是微笑地平和地坐牢,这一切必须以生命为代价,也就是以死求生。中国的法律是软弱的,谁也不会尊重她,但是有人坚持不懈地用生命捍卫她,她就变成强硬,再也不会被人忽视。在监狱里,笔者是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维护笔者自己及其他服刑人员的权利,也赢得了狱警的尊重。
 
   在监狱中,真正的罪犯往往会得到优待,还可以减刑,因为他们认罪服法,但谁也无法判断他们是真心认罪,还是蒙骗狱警。最容易受到虐待的服刑人员是无罪的服刑人员,因为他们蒙受冤屈或坚守信仰,是不会认罪的。某些狱警企图强迫他们认罪,就会采用精神折磨、肉体摧残的各种虐待方式。这些无罪受罚的人不仅要蒙受司法不公正的伤害,还要在监狱中忍受虐待,这是双重的苦难。当然,狱警是执法者,不是司法者,我们不能要求他去判断被关押的人员是否有罪,也不期望他同情受冤枉的服刑人员,监管服刑人员、履行司法判决的惩罚是他的职责与工作。但是,我们要求狱警依法监管每一个服刑人员,无论是罪不容诛的服刑人员,还是无罪受罚的服刑人员,他们除了由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限制外,其他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
 
   笔者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第六监区四分监区被关押时,曾在2003年5月的萨斯横虐时期,与一位年轻气盛的王分监区长有过一场争执。他在教育一位任姓的服刑人员时,用电警棍殴打该服刑人员的头部及其他部位,嗣后又将该服刑人员反铐游车间示众。狱警的违法行政行为激起服刑人员的普遍不满,受害者也向检察院举报。事发第二天,笔者进入王分监区长的办公室当面指正他的违法行为。笔者说,“我发现二个问题要向你汇报:1. 服刑人员应当劳动,但根据监狱法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时间规定,狱警强迫服刑人员每天工作十几小时、没有休息日是违法的;2. 监狱警察可以使用戒具,但监狱法对监狱警察使用戒具的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在教育服刑人员时使用电警棍殴打服刑人员以及游街示众侮辱服刑人员人格的做法是违法的。我的意见供你参考。”当然一个阶下囚敢当面向他叫板,他是无法接受的,非常愤怒,一只手握着电警棍顶在身边的文件柜,不过没有打笔者。他问笔者,“我对任xx的处理,你有什么看法。” 笔者回答,“我对具体的事件不谈看法,你自己向驻监狱的检察官去说明。如果你敢打我,我是绝不会放过你。”接着他问笔者,“你自己有什么要求?”笔者回答,“我过几个月就要刑满释放了,还有什么个人要求?我希望有一个文明、法治、尊重人权的监狱环境。我们这些人不是天生下来就坐牢的,都由于某种原因来到这里,今天在大墙外的人明天或许也会进来,因此我们要求你们善待犯人、建立一个文明、法治、尊重人权的监狱对所有的人是公平的。”笔者离开他的办公室,依据法律又写了十页纸的看法向他提交,并要求他向被打的服刑人员赔礼道歉。当时他一定会恨笔者,或许现在能理解笔者的诤言。如果殴打失手,将被打者致残致死,今天他将不是警察,也成了囚犯。多少显赫一时的权势者会一转眼成了阶下囚,他们也需要司法公正的保障,希望有一个文明、法治、尊重人权的监狱。
 
   法律是双刃的剑,执法者不能滥用权力,否则迟早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应当始终提醒自己:法律之剑也悬挂在每个执法者的头顶上。笔者状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行政诉讼,就是让法官有机会来开创一个新的案例,让执法者明白上述道理。本案一旦被受理立案,也就意味着所有关押于监狱、看守所的囚犯同样可以获得出狱后的追诉权。追诉狱警的违法行为,就可以避免或减少监狱中的酷刑、虐待,保障囚犯的法定权利不受侵犯。
 
定稿于联合国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周年纪念日
 
 
 
附录1:冯正虎的狱中实况
—2003年1月1日致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监狱长的信
 
尊敬的乔监狱长:
 
   首先祝您与其他监狱领导新年好!
 
   新年之始,您一定很忙,请谅解我的打扰。我历经39天的体罚,于12月16日出严管室,身体尚虚弱,但仍坚持参加每天十几小时的劳役。并利用节假日给您写信,向您汇报我的困难,请您指教、主持公道。
 
   我是第六监区四分监区服刑人员,48岁,原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大学教授、研究员的工作。1991年起留居日本,1998年回国投资创业。嗣后,因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销售本公司开发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中文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被法院错判为非法经营罪之故,我也受到三年徒刑的刑罚(2000年11月13日—2003年11月12日),现有余刑10个月多。我对判决不服,依法先向原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2年9月被原判法院驳回申诉,现在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我的法定申诉代理人杨绍刚高级律师是上海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是我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我的妻子是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兄妹均在日本定居,他们也在为我的冤案进行申诉,并关注我在狱中的处境。
 
   虽然我受到司法不公正的伤害,但我力求自己以平和的心态公正地看待周围的事物。我信任法律,一直在依法进行无罪申诉;但我也尊重法律,不抗拒不公正的刑罚,而是心平气和地坐牢,以死的决心来承受服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歧视与不公正的待遇。当然,我还算幸运——我是在上海监狱之窗的提蓝桥监狱服刑。这座具有百年历史的著名监狱正处于向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转型时期。我入监后通过听王副监狱长、刑务处王主任及其他监狱、监区领导的报告以及阅读《劳改报》,使我了解与信任提蓝桥监狱的文明管理,这是我坚定实施“依法申诉,安心服刑”模式的基础。您上任后,您的一系列报告更加赢得服刑人员的心。我敬佩您与时俱进的开明思想、执著的法治精神与务实的管理才干。我相信您的诺言,您所在的监狱决不是西方所称的黑暗监狱。我们这些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是以《监狱法》为护身符,以监狱领导、尤其是您为保护神。很多服刑人员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后,从内心深处会喊出一句话:“我要上告到乔监狱长”。我个人的经历也证明了这点。
 
   1. 服刑人员的人格受到尊重。我刚入狱时——2001年9月末的一天上午,我正在第六监区的车间队长办公室里蹲着接受沈言荣分监区长的教育,此时正好刑务处王主任巡视车间,见此状马上严厉批评:“怎么能这样,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沈分监区长很紧张,马上呼唤其他服刑人员搬来小凳子,要求我坐在凳子上。后来,王主任离开车间时,又一次批评沈分监区长。这一举动对我初来提蓝桥监狱的服刑人员影响深刻,我就是从王主任对服刑人员人格尊重这一举动开始认识提蓝桥监狱的文明管理,看到了监狱领导与基层干警在观念、行为上的差异,并树立了安心服刑的信心。2001年10月17日,我根据沈分监区长的要求提交了《我的打算》,其中写下我的入监诺言:不服判决,依法申诉;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多行善事,以德化怨。这一诺言成了我这次坐牢的行为准则,即使我受到歧视与不公正待遇时,我仍在努力恪守诺言,这是我对法律信任与尊重的表现。
 
    2. 保护服刑人员的通信权利。我2001年9月11日入监,在11月中旬正式提出申诉后的2001年12月–2002年4月期间,通讯权利受到侵犯,有15封家信以及给上海市人民代表杨绍刚律师转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申诉信、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状都未被寄出。2002年1月28 日,我就通信之事向沈分监区长提交了思想汇报。他立即与我共同学习《监狱法》有关条款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出服刑人员的通信次数是不受限制的,并批评某些监狱只允许服刑人员每月发一封信的做法是违法的错误行为。沈分监区长当即承认他们的理解及做法是错误的,并表示予以纠正。但后来这一做法仍未被纠正,因为允许我发信的最终决定权在监区的分管干警手里。2002年4月1日,我给第六监区杨昌元书记写了一封思想汇报,并托人直接转交给他,其内容是:(1)通信权利受到侵犯怎么办?(2)申诉的服刑人员受到歧视怎么办?(3)申诉的服刑人员几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但一直杳无音讯,杨书记也未教育我。4月22日,我将写给于政委、王副监狱长的信投入监狱长信箱。监狱方面很重视,4月28日就派朱队长代表监狱长与我对话,调查后马上纠正监区的错误做法,5月初我的通信开始畅通。同时,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驻监检察室夏检察官的帮助下,我的申诉之路也开始畅通了。但是,我向监狱上告之事,引起监区个别干警及沈分监区长对我的不满,这也是我从6月份起服刑不稳定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监区领导能及时纠正这种侵权的违法行为,我是不会向监狱领导汇报的。监狱领导的公正执法及处理问题的决心与速度,使我对提蓝桥监狱的文明管理更充满信心。无论我在基层监管场所受到什么不公正的待遇,但提蓝桥监狱的最后防线能保证公正执法与维护服刑人员的权利,这点我已深信不疑。
 
   我在提蓝桥监狱的时间不算长,仅1年3个月多,但我的经历很丰富,几乎将应该承受的和不应该承受的困苦都品尝了一遍。然而,我仍很乐观。作为一名社会科学的研究员,我已把最不幸的遭遇转化为观察、体验、研究监狱生活的好机会。因此,我对这里的事情都很感兴趣,没有仇恨与抗拒的心理,而是积极参加,做好一个犯人的角色。我是依法进行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没有必要参与悔罪赎罪、重新做人的改造,受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管本身就是一种惩罚,也就是刑罚(人身罚)已经得以执行。但是,我对改造赋予新的意义、目的与要求,通过艰苦磨砺、深刻反省、努力学习,可以修炼人的思想与品德,使修身养性进入一个更高的境界。所以,除了认罪服法之外,这里的改造活动,我都积极参加。我尊重管教人员,理解他们的工作,从来不添麻烦,有困难尽量自己解决,安分守己,吃本分官司。我所处的第六监区四分监区,约115名服刑人员,90%是盗窃犯、暴力犯,像我这样只有三年刑期,又属单位法人犯罪的服刑人员唯独一个,而且学历最高。我与大多数服刑人员虽然价值观念、处世方式不同,但我尊重他们,与大家相处和睦、宽容、谦让。我是一名普通的小监犯,与其他服刑人员同劳动、同生活、同学习、同休息、同活动,没有得到一点特殊的优待,反而因不认罪服法,受到特殊的歧视,至今仍是D级待遇的服刑人员,与一切优惠待遇无关。当然,不可否认,我是一个特殊的服刑人员或者是具有特殊情况的服刑人员,因为我正在进行无罪申诉,而其他服刑人员是认罪服法的。这种区别是根本性的,决定了我与其他服刑人员在改造的目的、做法及罪犯意识的自觉性上有差异。但是,这种特殊性是客观的,是不能通过一刀切的压制方式来消除,只有依照《监狱法》分押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教育,才能保持一个稳定的局面。
 
   劳动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法》第3、4条,第69-73条是依据《宪法》第42条,第43条和《劳动法》设立的。根据《监狱法》的观念,监管是惩罚(人身罚),而参加监狱组织的生产劳动是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惩罚罪犯的手段。让罪犯通过强迫劳动达到自觉改造思想、重新做人的目的,是罪犯悔罪、赎罪的一种改造方式,也是罪犯自食其力、安心服刑的一种措施。劳动与教育是互相补充的,构成改造的全部内容。对于认罪服法的服刑人员(罪犯),履行劳动义务是强制的,但其劳动是在依据《劳动法》的严格规定下进行的,严禁用体罚、虐待方式强迫罪犯接受劳动改造。对于依法进行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履行劳动义务是非强制性的,因为这类服刑人员已接受了监管的惩罚,但他无罪可悔,也就没有理由要求他们参加悔罪性质的劳动改造,可以教育改造为主,鼓励自愿参加劳动。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完善,与国际接轨,《监狱法》的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相应的政策与措施也陆续出台,并在名称上也有显著变化。例如: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已改称为改造积极分子、劳役改称为劳动,北京市监狱的服刑人员已有报酬,重视服刑人员的休息权利、劳动保护,不强迫申诉的服刑人员参加具有悔罪性质的劳动改造,鼓励这类服刑人员自愿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合适劳动,等等。我认为,提蓝桥监狱领导人是持有这种法律观念的,并正在建设一个文明的改造环境。我极力拥护这种法律观念,但也深知一个正确的法律观念要在基层扎根是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因此,我作为一个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对于强迫我参加悔罪性质的生产劳动的做法,虽然在思想上不屈服,但在行动上不抗拒。我进入提蓝桥监狱后,一直被分配在劳役最重、时间最长的生产小组服刑,在五分监区是服装缝纫小组,在四分监区是长毛绒缝制小组,这些小组成员绝大部分是二十几岁身强力壮的年轻服刑人员,唯独我一个近50岁的人,又是一个无罪申诉的犯人。虽然我是做辅助工,没有生产定额,但劳役时间相同。每天清晨6点钟一过就进车间,一直干到晚上8点半,有时干到晚上11点多,休息日经常也要加班。每天十几小时的生产劳动,使我思想教育与读书的时间被占用,长此下去,身体也受到摧残,毕竟我是近50岁的人。如果这些劳动能发挥我的专长或我自愿选择的,那么这些辛苦还是有意义的。然而,对于我来说,现在的劳役是以惩罚为目的,实际上迫使一个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与认罪服法的服刑人员一起在悔罪、赎罪,经常每天做十几小时的劳役。我明知,这些做法是违反《监狱法》、《劳动法》的,但我顾全大局,合时宜地服从主管队长的分配,尽力完成自己的劳役任务,但在思想汇报上一直表明自己的意见,让主管队长对法律观念有一个认识的过程。我一直在合法合情合理地改善自己的服刑环境,争取休息与学习的权利,保证读书学习的时间,真正将刑期转为学期的理想成为现实。
 
   但是,2002年8月中旬起的三个月内,我接连二次被严管,尤其是11月7日的第二次严管令我惊醒,我所处的小环境已愈来愈恶劣,是一个不讲道理的地方。如果没有一个安全、健康、有尊严的服刑环境,“依法申诉,安心服刑”的模式是无法实施的,我的妥协亦是没有现实意义的。我不得不准备在第六监区不平稳地度过7个月的余刑(除去三个月在第九监区的近期犯分监区服刑),争取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您是提蓝桥监狱的最高裁判者,请您评判二次严管是否公正?对我的体罚是否违法?
 
   1. 2002年8月14日上午,我因全身患寻麻疹(前天已由监狱医院医生确诊)没有去车间。当时天气炎热,大面积的皮肤暴露在外容易感染,而且这种过敏性皮炎的过敏源可能就是长毛绒尘埃。后来,我被召进分监区长办公室,并向沈言荣分监区长说明原因,但他仍命令我去车间劳动。我认为,他的命令是不合情理的,在刁难我。于是我气愤地答道:“我是一个读书人,不会顶撞您,拉拉扯扯。我不去车间,是不服从您的指挥,我愿意关小间。”他与我僵持了一会儿,就亲自送我去监区的严管室,一关就是十六天。实际上,我当时很天真,心想:小间最多是监狱的禁闭室那样,还想带一本《菜根谭》,一边反省,一边研读,稳定情绪,反省过错,缓解与沈分监区长的紧张关系,消除误解。的确,未去严管室之前,我是不了解第六监区严管室里的体罚,至少未想到我这样文明的服刑人员也会遭受体罚。早上5点半至晚上9点半端坐在8公分宽细长的低凳上面壁,除了吃饭、大小便、洗漱之外,不准离开。每天连续端坐约14个小时;每天三餐白饭加酱菜,擅自降低国家规定的服刑人员最低营养标准;这是一种地道的不文明的体罚虐待,伤害身体,吞噬生命。事后我知道,根据《提蓝桥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事实细则》,我不服从命令的过错,按4-8条款扣0.5-1分或按10-15条款,每天扣2分。为什么我要被严管16天?我在这次严管中所受到的体罚,沈言荣分监区长是有责任的。(沈言荣分监区长2002年10月已调离四分监区)
 
   2. 2002年11月7日下午,我暂时无劳役任务,在第六监区5楼顶的车间前的餐厅里写接见信、阅报。此时,我突然被召进车间队长办公室,第六监区杨昌元书记,四分监区俞靓队长问我在干什么,我如实交代了。他们批评了我,我当即诚恳接受,表示改正。杨书记埋怨道,“不允许特殊犯人,沈中(沈言荣分监区长)没有管好我”,我闻之,不做声。后来,我们小组的组长犯也被召进来。他证实,现在暂时不需要翻长毛绒制品的大身,的确我没有劳役任务。杨书记又说要给我定额。组长犯回答说:“他(指我)是辅助工,无法计算定额”。杨书记气愤地说让我上缝纫机,否则关禁闭。我回答,我上缝纫机也可以,要我做什么,我都可以。接着,杨书记叫我先出去。我就离开办公室回小组。过了一会儿,我又被召去,就被送进第六监区严管室。杨书记是第六监区的老大,一言九鼎,他要我这个卑贱的小监犯关禁闭还需要什么理由吗?我心情很平静地在牢中牢,忍受苦中苦,度过了39天。出了严管室,我又翻阅了《提蓝桥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实施细则》,即使按他们认定的违纪错误(超越门前的警戒线和规定的活动区域)是扣0.1-1分,而我却遭受了39天体罚。杨昌元书记应该对这次不公正的处罚负主要责任。我对他这样的领导居然做出如此轻率的决定,深表遗憾。
 
   我被关了二次严管都搞不懂严管和严管室是怎么一回事,是体罚?还是教育的一种措施?或许是监区级的禁闭及禁闭室。我翻阅了《监狱法》、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的《服刑人员改造手册》都找不到一条依据或解释。监狱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不同于公司、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它的任何一级处罚或重大措施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就是依法行政。关禁闭及设置禁闭室是有法律依据的,处罚标准明确,程序严格,设置规范。但严管及严管室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处罚标准模糊,手段不规范。队长关犯人进严管室,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观随意性很大。或许每个进严管室的严管犯都是犯了一个错误,但这个错误是否应该受到严管的处罚,或关押的期限应该多少天是公正的?没有一个参照的明确标准,就根本无法评判一种处罚是否公正。我们每个严管犯出严管室时都要写一份检查书,其中内容不同,但有一句话是关键的、共同的,即承认本次处罚是正确的。其实写检查的人自己都搞不清正确在哪里。同样也很难评判队长的处罚是否不公正,因为严管的处罚依据、关押期限规定不明确,只能凭上一级领导的经验来评判。如果严管是禁闭,那就有评判的法律依据。但在我第一次被严管时,正巧我的律师来会见,沈分监区长斩钉截铁地对他解释:严管不是禁闭。如果严管不是处罚,是教育的一种措施,那么面壁静坐、深刻反省、提高认识的教育措施倒也是一种思想改造的好方式。
 
   我入监至第二次严管室出来之日(2002年12月16日)共463天,其中55天是在严管室里度过的,这没有什么惊奇。但55天在忍受体罚,这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尽管我知道自己的错误是不够进严管室的资格,但队长认为可以严管,要多关押一些时间,因此我不会就严管的本身去判断队长的执法是否公正。有时,实体公正是很难评判的,但程序公正的评判是简易的、清楚的。一旦处罚的程序不公正,不用去考虑实体公正是否成立,就可以断定这次处罚是不公正的。对严管犯实施体罚就是不公正的处罚。体罚是被《监狱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明文禁止的;监区严管比监狱禁闭是低一层次的处罚,但现在它的处罚程度却大大超过了监狱的禁闭,而且还采用了体罚的措施;因此,含有体罚措施的严管处罚肯定是不公正的、违法的处罚。但是,个别队长没有法制意识,非常推崇这种不文明的惩罚措施。2002年下半年第六监区四分监区进严管室的人次数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几,甚至有一周内进5人的记录。但是,在以人为本、文明管理、公正执法的大趋势下,这种体罚式的处罚已难以奏效,而且引起服刑人员的反弹很大。事实上,没有一个服刑人员是管不好的,只要管教人员对服刑人员进行切合实际的思想教育、合理的劳动岗位安排、公正的惩罚,每名服刑人员都会积极向上,参加劳动、安心服刑。这种体罚不仅伤害了服刑人员的身体,也会断送个别管教人员的前程,毁坏提蓝桥监狱的文明形象。提蓝桥监狱不应该遗留这种旧习,即使要对付几个暴力抗拒改造的罪犯,完全可以依法使用戒具。
 
   的确,我能承受这种体罚的折磨。正如俞靓队长在我们小组年终评审会上说:“很少有人在严管室里挺过三十几天,冯正虎就是其中的一个”。我的意志是坚强的,但身体的伤害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坐骨神经、腰椎、颈椎部以及胃肠都受到明显的伤害。由于营养缺乏,体质下降还会引发其他疾病,慢慢地吞噬生命。当我体罚至第30天的时所发生的一幕令我终生难忘。由于餐餐酱菜,没有一点油水,四、五天大便不通。那天肚子一受寒又通了,但大便时胃肠痉挛,痛得死去活来,大便一结束,我眼前一片漆黑,倒在地上,有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顿时感悟到人类的残忍,为什么人与人之间要这样仇视,不珍惜他人的生命?过了一会儿,我依偎着墙,喝了几口热水,稍微有一点缓过气,我又坐上这个用于体罚的细条凳子,继续平静地承受苦难。这时我有一个心愿,当我走出严管室后,我一定会向乔监狱长汇报。我第一次走出严管室后,我认为这是偶然事件,因为像我这样文明的吃本分官司的服刑人员是不可能有第二次严管。因此,我与我的家属、律师都保持沉默,放弃追究的权利。但是出现了第二次严管,又一次受到这种无道理的、漠视生命的处罚,不得不令我惊醒,这已不是一个偶然现象。我不去上告,还会有第三、第四次。这种每天连续的体罚要比一、二次殴打,对服刑人员的伤害更大。我相信,您会主持公道。
 
   综上所述,我向您提出如下请求:
 
   1. 废除严管室内的体罚。放宽细条板凳的宽度,减少坐板凳或席地盘坐的时间,规定定时的起身活动时间,不准扣克服刑人员的饭菜,按监狱的规定标准供应伙食,善待犯错误的服刑人员。
 
   2. 保护通信、接见的权利。通信不受次数、对象的限制。每月至少一次接见,这是法律的底线。不能把通信、接见的权利作为奖罚手段,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之外,例如禁闭处罚时可以暂停接见。法律没有规定的亲情电话、宽松接见等优惠待遇是可以作为奖惩手段。
 
   3. 保护休息的权利。服刑人员的加班应当是自愿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月36小时的法律底线。
 
   4. 依照《监狱法》规定的分押分管原则,管理教育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受到惩罚性的强制监管,这表明已经执行刑罚(人身罚)。他依法进行无罪申诉,不认罪服法,就没有必要参加悔罪、赎罪,重做新人的劳动改造。因此,不得用体罚的方式强迫他接受悔罪性质的劳役,应当鼓励他自愿参加一些发挥专长或适宜的劳动,并以思想教育与学习为改造的主要方式。
 
   5.不得歧视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无罪申诉是行使法定的正当权利,不是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的反改造表现。除了不享受与认罪服法相关的待遇外,他应当与其他服刑人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上述的请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是监狱领导推进提蓝桥监狱向现代化文明监狱发展的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问题。
 
   在此,我提出一个申请,也是我的心愿,要求调离第六监区,到第九监区的新岸技术学校服刑,做一名教师犯。或者到第九监区的其他部门,做一些翻译工作的劳动。我最初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后来作为研究生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系(现管理学院),最后又在日本著名的一桥大学留学。有三年技术学校的教师经历,又长期从事大学的教学工作,对成人教育经验丰富,能讲授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的课程、计算机应用、日语以及基础教育的课程,并自编教材、课程设计、组织的能力很强。英语是我研究生课程的第一外语,虽然长期接触不多,单词遗忘很多,但借助词典能胜任英汉的笔译工作。日语的翻译能力较强,我翻译的日文原著《日本改造计划》已在远东出版社出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已在(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而且,对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翻译的工作很熟悉,我创办的企业就是搞这一行业的。虽然两年多的监管,我不能从事发挥我专长的劳动,一直在做一些体力劳动,但只要有贡献的机会,恢复自己的专业能力还是很快的。我希望在离开提蓝桥监狱之前的服刑期内,做一些有价值的劳动,为监区、监狱的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也能享受一些以人为本、文明管理、公正执法的好政策、好待遇。当然,是否实现这个心愿,还要取决于第九监区的需要,我服从监狱领导的安排。我相信,在监狱领导的关心下,在哪里都会有一个安全、健康、有尊严的服刑环境,第六监区四分监区也会有所转变。现在新上任主持工作的朱云生指导员正在努力推进文明管理。
 
   这封信也是我的年度总结,供您工作参考,至少您能了解这类服刑人员的想法、做法以及所遇到的问题。如果我为此遭受第三次体罚,也值得。我对服刑期间所见所闻以及亲身的体验是有一些思考的。希望能亲聆您的教育,并与您对话。
 
            此致
    敬礼
 
上海市提篮桥监狱
第六监区四分监区
冯正虎
2003年元旦

   (注)本文撰写于2003年元旦。我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受到56天的虐待后,就决心拼死依法改变现状。第二次走出“严管室”后,我写了这份万言书投放到监狱长信箱,并誊抄一份直接交给虐待我的六监区领导,我准备再次遭受虐待,以死求生。我向乔利国监狱长阐述中国的法律与我的信念,并向监狱当局提出五项改变犯人处境的请求,其中第一项就是要求废除对犯人的虐待。一个月后楼下的犯人传来消息,“严管室”里老虎凳搬走了、其他虐待的措施也被取消了。而且,我的服刑处境也得到一点改善。当我看到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在向人类文明方向的一点点进步,我都会感到欣慰。
   我刑满释放出狱之日享受裸体搜身的待遇,连一张纸片也休想带出监狱。幸好这封信的手稿在我出狱前半年已丢失,否则出狱时就会被狱方扣押,如同我的日记本一样至今不归还。但我万万没有想到,出狱后有一位狱友把这封信的手稿交还给我,是他藏着并带出监狱的,这是天意。

 
 
 
附录2:索取《冯正虎的日记》等私人物品
—-2005年2月12日致乔利国监狱长的信
 
乔利国同志:
  
    春节快乐!
 
   在此向您拜年。我曾在贵监狱六监区蒙受冤狱,于2003年11月12日释放。由于与提篮桥监狱有这段缘分,我曾亲身体验与目睹它的黑暗与光明,所以至今依然对提篮桥监狱的变化很关心,而且对监狱学也有研究的兴趣。出狱后常常听到一些正面的报道,我相信,在您主持下提篮桥监狱会成为现代文明监狱的。我至今依然清晰地记得,您在一次服刑人员大会上的诺言,您所在的监狱决不是西方所称的黑暗监狱。
 
   我的冤案已成为过去的故事,但争取公民宪法权利的努力仍在继续中。正如一位记者写道,“冯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许会作为一个时代的印记而进入历史,在中国社会走向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争取出版自由的进程中留下一个记录。”寄上《方圆》杂志及我的刑事申诉、行政诉讼等一些资料,也算向我的第四所大学校长汇报我毕业后的近况吧。我们是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岗位共同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建设一个民主、法治、文明的中国。
 
   我在2004年的春节之前也给您写过一信,并且还反映了狱警非法扣留我的私人物品之事。谢谢,监狱领导能及时处理这个问题。2004年3月6日接到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刑务处的来函,通知我于2004年3月9日上午9时去上海市提篮桥监狱领取有关私人物品。我领取了被扣留的大部分私人物品,仅有我的《狱中日记》1本、2001年10月《我的打算》手稿1篇及记英文口语的彩色软面簿1本仍被告知扣留。还有一些我当时写给于监狱、监区领导的信及我同学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信函手稿均被告知没有找到,并特意列出清单让我过目。虽然没有全部归还,但狱警的这一做法还是值得赞许的。我理解当时经办警官的做法,或许仍被扣留的这些文稿涉及到提篮桥监狱的不文明之处,因此我暂且保留自己的索取权,相信以后会归还的。事过一年,狱警的观念也在与时俱进了,我希望可以归还我的《狱中日记》,这本日记对于我与提篮桥监狱都已是一个历史纪念品。
最后祝愿提篮桥监狱的警官及服刑人员新年快乐、健康平安。
 
 
冯正虎
2005年春节
 
 
 
附记:
   上述信件中提及的监狱长乔利国,2006年初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优秀监狱长”荣誉称号,但2007年8月13日已身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的乔利国却因对周正毅服刑期间司法舞弊系列案件负有责任被宣布停职反省,他是至今为止为此事件负责的最高级官员。刑务部部长王争鸣也应参与这一司法舞弊案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在这个只讲上级领导政治至上、不讲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体制中,一个很有作为的优秀监狱长最终也无法逃脱做牺牲品的命运。
 
 
护宪维权网  http://fzh999.net      http://fzh999.net     http://fzh999.net
送: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上海市市长韩正、全国政协上海市委主席冯国勤、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上海市各民主党派领导人、相关部门及人士。
 
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办公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办公室、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办公室、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相关中央部门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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